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

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4154E100202900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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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在线办理
评价办事指南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各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 行使层级 国家级/局(署、会)
是否收费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到办事现场次数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自然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自然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海关自受理《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申请表》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回复咨询结果。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海关自受理《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申请表》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回复咨询结果。
咨询方式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监督投诉方式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办理时间 (一)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 (二)各直属海关办理时间:各直属海关工作时间。
办理地点 通过互联网登录“互联网+海关”平台(https:// online.customs.gov.cn),进入“税费业务”版块办理。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文字说明)
企业用户在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申请界面,完成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申请单数据的录入、保存、修改、删除、查看结果等操作。 (一)新增。 企业使用操作员卡登录系统,点击“商品归类”选择“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申请”,进入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申请操作界面。 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申请数据录入界面由上至下分为两部分,上部分为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申请申请详细信息,下部分为随附单据文件。 申请详细信息中,灰色字段为系统返填,不允许编辑;黄色字段为必填项,白色字段为非必填项。 用户根据需要选择随附单据文件类别并点击“添加文件”按钮上传相关随附单证及资料。企业在上传随附单据时,需先选择“随附单据文件类别”,再将PDF的文件上传即可。本系统只支持PDF文件的上传,每个附件的大小不超过4MB,且每页不超过200K。文件上传成功后可预览查看。 企业用户在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申请界面,完成申请单填写后,可以通过点击界面右上方的“申报”按钮完成申请数据的申报操作。 (二)查询及打印。 用户在“商品归类”中选择“数据查询”界面中需要录入“单据类型”、“最近操作日期”和“单据状态”来进行查询操作(上述三项查询条件为必填项)。在右侧查询界面的“业务类型”中选择“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申请”并输入相应的查询条件,点击查询键,系统查询出符合条件的数据,在查询结果列表中显示单据。 用户在查询到符合条件的数据后,可以选择数据条并进行已签发数据的打印;亦可进行暂存数据的“删除”操作。点击蓝色统一编号查看数据的详细信息(用户也可以在详细信息界面进行“申报”“删除”等操作)。 其中,单据状态分为:暂存(录入数据暂时保存)、申报(录入数据已申报提交)、发往海关成功(企业端将数据提交给海关系统成功)、发往海关失败(企业端将数据提交给海关系统失败)、海关入库成功(海关系统接收数据成功)、海关入库失败(海关系统接收数据失败)、审核通过(数据已签发)、已变更(已签发数据有变更)。 小提示: 查询及结果查阅打印时,企业所插IC卡中的组织机构代码必须与录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相同。 (三)修改及删除。 当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申请的数据状态允许时,用户可通过数据查询,查看明细来调出相应的数据,调整录入的信息,并执行其他相关操作。 用户在查询页面,选中一条数据点击“统一编号”字段,系统进入该条数据预录入页面。系统检验该条数据是否为“可修改”状态,如果可以修改,用户即可在数据预录入界面核对相关信息并给予调整,点击“暂存”按钮即可保存修改后的数据。 小提示: 1、暂存的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申请数据均可以进行修改操作; 2、除“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申请数据流水号”外,其余字段内容均可以进行修改。 企业单位用户,可在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申请详情界面,点击“删除”按钮执行删除操作,抹除保留的数据记录。 小提示: 删除时,企业所插IC卡中的组织机构代码必须与录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相同。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填写样本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装运前质量安全预评估证明或可证明其是为法定检验目的而进口的样品的相关材料,如样品合同、涉及的法检要求等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商品描述,包括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原理、功能、用途等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受理条件
展开
申请人进口以下商品样品可向拟进口地直属海关提出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申请: (一)通过装运前检验等方式完成安全质量预评估的进口商品,即持有装运前质量安全预评估证明的商品; (二)拟进口商品的样品,即企业批量进口货物之前,提前进口少量用于法定检验目的的相同商品。
收费标准
展开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展开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2号) (一)申请人应当是进口货物收货人。 (二)申请人进口以下商品样品可向拟进口地直属海关提出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申请: 1.通过装运前检验等方式完成安全质量预评估的进口商品,即持有装运前质量安全预评估证明的商品; 2.拟进口商品的样品,即企业批量进口货物之前,提前进口少量用于法定检验目的的相同商品。 (三)申请人申请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应当通过“互联网+海关”或“单一窗口”提交《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申请表》(见附件),同时提交满足商品样品归类的相关资料。
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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