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提供海关统计服务

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4154E100202900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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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评价办事指南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全国海关信息中心、广东分署和各直属海关。 行使层级 国家级/局(署、会)
是否收费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到办事现场次数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咨询方式 12360海关服务热线或各关联系电话。具体各关联系电话参见WORD版或PDF版办事指南文档中的“咨询电话”相关内容。
监督投诉方式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办理时间 网上办理时间:各直属海关单位工作时间。
办理地点 (一)社会公众自助查询网址:“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者海关总署门户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 (二)提供统计服务的联系邮箱,具体参见WORD版或PDF版办事指南文档中的“办理地点”内容。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文字说明)
社会公众下载《海关统计服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完整后,发送至海关统计服务提供部门的邮箱。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填写样本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海关统计服务申请表 下载空白表格
下载示例样表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受理条件
展开
符合设定依据中列明的政策文件所述,无附加要求。
收费标准
展开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展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 第二条 海关统计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 海关统计的任务是对进出口货物贸易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进行进出口监测预警,编制、管理和公布海关统计资料,提供统计服务。 第十七条 海关应当建立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布海关统计信息。 海关可以根据社会公众的需要,提供统计服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除依法主动公开的海关统计信息外,海关可以根据社会公众的需要,提供统计服务。
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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