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

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4154E10010290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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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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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办事指南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主管海关负责减免税审核确认的部门 行使层级 国家级/局(署、会)
是否收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到办事现场次数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咨询方式 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监督投诉方式 各直属海关监督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办理时间 (一)网上办理时间:24小时; (二)窗口办理时间:各直属海关工作时间(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办理地点 (一)网上办理:登录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税费业务”版块办理。 (二) 窗口办理:各直属海关业务现场(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文字说明)
(一)减免税申请人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通过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税费业务—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或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标准版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向主管海关提交申请表电子数据,同时向主管海关递交纸面申请材料。 选择无纸申报的,通过扫描上传提交《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申请表》及随附单证资料。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9号公告,随附单证资料的“文件类型应为PDF(Portable Document Format),版本1.4及以上”、 “一份申请的一种随附单证形成一个电子文件,每个电子文件的大小不超过4M,电子文件中每页大小不超过200K”、“电子文件名称长度应在64个字符(32个汉字)以内”。 减免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齐全、有效,填报规范,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主管海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担保的决定。准予担保的,应当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通知书》;不准予担保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通知书》。 (三)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期限届满,有关情形仍然延续的,主管海关可以根据有关情形可能延续的时间等情况,相应延长税款担保期限,并向减免税申请人告知有关情况,同时通知申报地海关为减免税申请人办理税款担保延期手续。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填写样本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申请表》 下载空白表格
下载示例样表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或电子1份 必要
经专项政策批准担保的情况,应随附批准文件 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或电子1份 必要
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向海关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或电子1份 必要
受理条件
展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一)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其实施措施明确规定的;(二)主管海关已经受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三)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主管海关能够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四)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形。 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办理有关货物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的,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进口货物采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的,如有关进口货物在完整申报后需要以减免税事项进行税款担保,应在完整申报前向海关提出申请。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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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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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六十六条 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二)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三)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四)滞报金尚未缴纳的;(五)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应当按照海关初步确定的应缴税款向海关提供足额税款担保:(一)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征税要件的;(二)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的;(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四)暂时进出境的;(五)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按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除外;(六)因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尚未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原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七)其他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税款担保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一)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二)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三)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况。 第二十条 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办理税款担保手续的,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向海关提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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