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提前放行货物的担保

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4154E10010290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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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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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办事指南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负责税款担保的部门。 行使层级 国家级/局(署、会)
是否收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到办事现场次数说明 网上办理:0次;窗口办理:1次。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一)凭保放行:10个工作日。 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当事人申请办理总担保的,海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二)担保延期:5个工作日。 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要求变更担保期限的,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三)担保销案:5个工作日。 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纳税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海关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解除税款担保的相关手续。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一)凭保放行:10个工作日。 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当事人申请办理总担保的,海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二)担保延期:5个工作日。 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要求变更担保期限的,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三)担保销案:5个工作日。 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纳税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海关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解除税款担保的相关手续。
咨询方式 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监督投诉方式 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办理时间 (一)网上办理时间:1.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 2.海关作业时间:各直属海关工作时间 ;(二)窗口办理时间:各直属海关工作时间。
办理地点 (一)网上办理:用户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税费业务”版块办理;或者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下简称“单一窗口”)(http://www.singlewindow.cn)办理。(二) 窗口办理:各直属海关相关业务现场。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文字说明)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填写样本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担保申请 下载空白表格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或纸质1份 必要
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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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凭保放行。 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征税要素。 (二)担保延期。 被担保人履行法律义务期限届满前,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因特殊原因要求变更担保内容。 (三)担保销案。 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纳税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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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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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六十六条  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第六十九条  担保人应当在担保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免除被担保人应当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 1.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 2.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 3.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 4.滞报金尚未缴纳的; 5.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 第十六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财产、权利等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当事人申请办理总担保的,海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应当按照海关初步确定的应缴税款向海关提供足额税款担保: 1.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征税要件的; 2.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的; 3.正在海关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的; 4.暂时进出境的; 5.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按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除外; 6.因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尚未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原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 7.其他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税款担保的。 第七十六条  除另有规定外,税款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经主管海关核准。 税款担保一般应当为保证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税款保函,其保证方式应当是连带责任保证。税款保函明确规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应当不短于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 第七十七条  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纳税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海关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解除税款担保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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