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

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4154E10010290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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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在线办理
评价办事指南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主管海关负责减免税审核确认的部门。 行使层级 国家级/局(署、会)
是否收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到办事现场次数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二)有特殊情形的,自特殊情形消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海关在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结转、移作他用、异地监管、主体变更、退运出境或者出口、提前解除监管等后续管理业务时,应当自受理减免税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因特殊情形不能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海关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自特殊情形消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咨询方式 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监督投诉方式 各直属海关监督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办理时间 (一)网上办理时间:24小时; (二)窗口办理时间:各直属海关工作时间(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办理地点 (一)网上办理: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税费业务”版块办理。 (二)窗口办理:各直属海关业务现场(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文字说明)
(一)减免税申请人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通过“互联网+海关”门户网站“税费业务—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或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向主管海关提交申请表电子数据,同时向主管海关递交纸面申请材料。 选择无纸申报的,通过扫描上传提交相关申请表、报告书及随附单证资料。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9号公告,随附单证资料的“文件类型应为PDF(Portable Document Format),版本1.4及以上”、 “一份申请的一种随附单证形成一个电子文件,每个电子文件的大小不超过4M,电子文件中每页大小不超过200K”、“电子文件名称长度应在64个字符(32个汉字)以内”。 减免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齐全、有效,填报规范,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海关受理 减免税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海关予以受理的,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减免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海关一次性告知减免税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的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减免税申请人不按规定向海关提交齐全、有效、填报规范的申请材料的,海关不予受理。 (三)海关审核确认 海关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出具相应通知文件。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填写样本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_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表 下载空白表格
下载示例样表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或电子1份 必要
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_符合规定的担保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1份 必要
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_抵押合同、贷款合同 原件或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1份 必要
减免税货物结转_减免税货物结转申请表 下载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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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或电子1份 必要
减免税货物结转_原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或电子1份 必要
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_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申请表 下载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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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或电子1份 必要
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_原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或电子1份 必要
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_退运或出口后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提供出口报关单 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或电子1份 必要
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_提前解除监管的,待办理完补税手续后提供补税税单 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或电子1份 必要
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_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 下载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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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电子1份 必要
减免税货物退运或出口_减免税货物退运申请表 下载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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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或电子1份 必要
减免税货物退运或出口_原进口报关单 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或电子1份 必要
减免税货物变更使用地点和异地监管_减免税货物变更使用地点申请表、异地监管申请表 下载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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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或电子1份 必要
减免税货物异地监管_减免税进口货物需要在异地使用的情况说明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或电子1份 必要
减免税货物异地监管_进口报关单 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或电子1份 必要
减免税申请人主体变更_主体变更情况证明材料 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纸质或电子1份 必要
减免税申请人主体变更_原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情况列表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或电子1份 必要
减免税货物补税_减免税货物补税申请表 下载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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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或电子1份 必要
减免税货物补税_减免税进口货物转让、提前解除监管、移作他用或减免税申请人发生主体变更、依法终止的情况说明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或电子1份 必要
减免税货物补税_原进口报关单 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或电子1份 必要
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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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货物结转: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可以申请。 减免税货物抵押贷款: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以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并以海关依法认可的财产、权利提供税款担保。 减免税货物变更使用地点和异地监管: 减免税货物需要变更使用地点的,减免税货物需要移出主管海关管辖地使用的,可以申请。 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出口: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将进口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可以申请。 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 减免税申请人需要海关出具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办结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等相关手续之日或者自海关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 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报告: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于毎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 减免税申请人主体变更: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主体变更情形。 减免税货物补税: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手续。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应当事先按照移作他用的时间补缴相应税款。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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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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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货物结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二十八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一)减免税货物的转出申请人凭有关单证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通知转入地主管海关。 (二)减免税货物的转入申请人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转入地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签发《征免税证明》。 (三)转出、转入减免税货物的申请人应当分别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出口、进口报关手续。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转出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结转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应当连续计算。转入地主管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 减免税货物抵押贷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七条 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主管海关可以批准其办理贷款抵押手续。 减免税申请人不得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贷款抵押。 减免税货物异地监管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应当在主管海关核准的地点使用。需要变更使用地点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海关批准后方可变更使用地点。 减免税货物需要移出主管海关管辖地使用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事先凭有关单证以及需要异地使用的说明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异地监管手续,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通知转入地海关后,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将减免税货物运至转入地海关管辖地,转入地海关确认减免税货物情况后进行异地监管。 减免税货物在异地使用结束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办结异地监管手续,经转入地海关审核同意并通知主管海关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将减免税货物运回主管海关管辖地。 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出口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将进口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应当报主管海关核准。 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凭出口报关单向主管海关办理原进口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 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海关不再对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减免税货物补征相关税款。 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书面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还应当补交有关许可证件。 减免税申请人需要海关出具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办结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等相关手续之日或者自海关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海关审核同意后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报告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 减免税申请人主体变更业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五十五条 纳税义务人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的,应当向海关报告。按照规定需要缴税的,应当依法缴清税款;按照规定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保税待遇的,应当到海关办理变更纳税义务人的手续。 纳税义务人欠税或者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依法终止经营情形的,应当在清算前向海关报告。海关应当依法对纳税义务人的应缴税款予以清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变更情形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以下简称承受人)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情况及原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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