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4154E1000729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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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在线办理
评价办事指南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所在地海关 行使层级 国家级/局(署、会)
是否收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到办事现场次数说明 网上办理0次或窗口办理1次。
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咨询方式 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监督投诉方式 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办理时间 (一)网上办理时间:24小时。 (二)各地海关窗口办理时间:海关正常工作日时间,具体时间可通过所在地海关网站查询(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
办理地点 (一)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企业管理和稽查”版块办理,或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模块办理。 (二)窗口办理:所在地海关业务现场,具体地址可通过所在地海关网站查询(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文字说明)
(一)网上办理:申请人通过“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或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和稽查”版块;或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模块,向海关提出申请,无需线下递交材料。 窗口办理:向所在地海关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 (二)所在地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要求的,海关予以备案。备案信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布。 (三)申请人要求提供纸质备案证明的,所在地海关提供《报关单位备案证明》。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填写样本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 下载空白表格
下载示例样表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网上办理:电子1份;窗口办理,纸质1份 必要
办理材料说明
(一)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多证合一”“注销便利化”等平台提出报关企业备案、备案信息变更、注销电子申请的,海关在收到电子申请后主动完成审核。
(二)通过“卡介质”方式登录 “互联网+海关”或者“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为本单位向海关提交电子申请的,无需上传附件,可不提交纸质《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海关在收到电子申请后主动完成审核。
(三)通过“账号登录”方式登录“互联网+海关”或者“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关提交电子申请,并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扫描件或者照片的,可不再提交纸质《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海关在收到电子申请后主动完成审核。
(四)通过其他方式向海关提出申请的,应向所在地海关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
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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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应当符合的条件: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条件: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为以下市场主体类型: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2)尚未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或者临时备案。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的条件: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的市场主体类型应当为以下市场主体的分支机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所属市场主体已经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3)尚未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备案或者临时备案。 (二)申请人通过“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应按照要求勾选报关单位备案,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市场监管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共享,企业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其他方式申请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分支机构,其所属企业已完成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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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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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向海关备案。 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3号) 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申请备案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备案的,还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已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其符合前款条件的分支机构也可以申请报关单位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报关单位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第113号公告) 申请人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应按照要求勾选报关单位备案,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市场监管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共享,企业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后,企业未选择“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的,仍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申请。
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 解答
一、分支机构可以申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吗?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已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其分支机构取得市场主体资格的,可以申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备案。
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有效期是多长? 长期有效。
三、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获取备案信息? 海关审核通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后,备案信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布。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需要提供纸质备案证明的,海关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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