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4154E1000729011000

评价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各海关负责企业管理工作的部门。 行使层级 国家级/局(署、会)
是否收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到办事现场次数说明 网上办理0次或窗口办理1次。
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无
咨询方式 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监督投诉方式 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办理时间 (一)网上办理时间:24小时; (二)窗口办理时间:各所在地海关工作时间。
办理地点 (一)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企业管理和稽查”版块办理,或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子系统办理。 (二)窗口办理:申请人所在地海关。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文字说明)
(一)网上办理:申请人通过“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或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和稽查”版块、或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子系统,向海关提出申请并上传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无需线下再递交材料。 窗口办理:向所在地海关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原件。 (二)所在地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要求的,海关予以备案。备案信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布。 申请人要求提供纸质备案证明的,所在地海关提供《报关单位备案证明》(见附件)。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填写样本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多证合一”模式办理的,申请人无需提交任何材料。) 下载空白表格
下载示例样表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网上办理:电子1份;窗口办理,纸质1份 必要
办理材料说明
1.“多证合一”模式办理的,企业无需提交任何材料。
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通过“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应按照要求勾选报关单位备案,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市场监管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共享,企业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其他方式申请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分支机构,其所属企业已完成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向海关备案。 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3号) 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申请备案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备案的,还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已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其符合前款条件的分支机构也可以申请报关单位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报关单位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第113号公告) 申请人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应按照要求勾选报关单位备案,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市场监管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共享,企业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后,企业未选择“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的,仍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申请。
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 解答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有效期是多长? 长期有效。
二、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获取备案信息? 海关审核通过报关单位备案后,备案信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布。如报关单位需要提供纸质备案证明的,海关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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