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认证

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4154E100072900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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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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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办事指南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各海关负责企业管理工作的部门 行使层级 国家级/局(署、会)
是否收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到办事现场次数说明 窗口办理1次或网上办理0次。
承诺办结时限 90个自然日 法定办结时限 90个自然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90日,特殊情形下延长30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90日,特殊情形下延长30日
咨询方式 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监督投诉方式 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办理时间 (一)企业申请时间: 1.海关业务现场申请:海关工作时间; 2.网上申请:24小时; (二)海关办理时间:海关正常工作日时间。
办理地点 (一)网上办理: 1.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企业管理和稽查”版块办理。 2.登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网址:https://singlewindow.cn),进入“全部应用-口岸执法申报-企业管理”板块办理。 (二)现场办理:企业所在地海关企业管理部门。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文字说明)
(一)选择办理的业务类型 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通过“企业管理和稽查”板块,进入“企业认证”办理。 登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通过“全部应用-口岸执法申报-企业管理”板块,进入“企业信用”模块,选择“企业认证”功能,进入“高级认证申请”办理。 (二)填写《高级认证企业申请书》 该系统页面内容即《高级认证企业申请书》内容,上传盖章后的《高级认证企业申请书》作为申请附件。 (三)系统提交 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按钮。 (四)所在地海关审核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填写完整、规范的,所在地海关应当予以接受并制发《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回执》。 (五)直属海关审核并组织开展认证作业。 (六)直属海关作出结论。 经认证,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制发《高级认证企业证书》;不符合《认证标准》的,制发《未通过认证决定书》。 (七)其他情况 企业撤回高级认证企业申请的,海关按原信用等级进行管理。 (八)文书送达 各海关按照企业在《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回执》文书发放方式勾选的方式(自取或者快递)将法律文书送达企业。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填写样本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高级认证企业申请书 下载空白表格
下载示例样表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或纸质1份 必要
受理条件
展开
(一)在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二)未通过高级认证企业认证或者复核,但满1年以上的; (三)放弃高级认证企业管理,但满1年以上的; (四)撤回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但满1年以上的; (五)高级认证企业被海关下调信用等级,但满1年以上的; (六)失信企业被海关上调信用等级,但满1年以上的。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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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设定依据
展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发布) 第四条 海关根据企业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将企业认证为高级认证企业的,对其实施便利的管理措施。 海关根据采集的信用信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将违法违规企业认定为失信企业的,对其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实施常规的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高级认证企业的认证标准分为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 高级认证企业的通用标准包括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以及贸易安全等内容。 高级认证企业的单项标准是海关针对不同企业类型和经营范围制定的认证标准。 第十四条 高级认证企业应当同时符合通用标准和相应的单项标准。 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成为高级认证企业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海关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海关依据高级认证企业通用标准和相应的单项标准,对企业提交的申请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赴企业进行实地认证。 第十七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及相关资料之日起90日内进行认证并作出决定。特殊情形下,海关的认证时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八条 经认证,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企业,海关制发高级认证企业证书;不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企业,海关制发未通过认证决定书。 高级认证企业证书、未通过认证决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并且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每5年复核一次。企业信用状况发生异常情况的,海关可以不定期开展复核。 经复核,不再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海关应当制发未通过复核决定书,并收回高级认证企业证书。 第二十条 海关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就高级认证企业认证、复核相关问题出具专业结论。 企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就高级认证企业认证、复核相关问题出具的专业结论,可以作为海关认证、复核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年内不得提出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 (一)未通过高级认证企业认证或者复核的; (二)放弃高级认证企业管理的; (三)撤回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的; (四)高级认证企业被海关下调信用等级的; (五)失信企业被海关上调信用等级的。 第三十六条 海关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和进境动植物产品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等境外企业的信用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二)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6号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总署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8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通用标准、单项标准)予以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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