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账册管理

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4154E100072900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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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在线办理
评价办事指南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各隶属海关负责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工作的部门 行使层级 国家级/局(署、会)
是否收费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到办事现场次数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自接受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账册设立与变更手续。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咨询方式 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监督投诉方式 各直属海关监督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办理时间 (一)企业可24小时在线申请。 (二)各地海关审核时间为海关正常工作日时间。
办理地点 网上办理: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加贸保税”版块办理。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文字说明)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可通过金关工程二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办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账册设立手续,并依托账册办理进出口货物申报手续。 (一)选择办理的业务类型。 登录金关工程二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根据企业身份选择设立加工账册或物流账册。 (二)填写业务办理信息。 按照系统界面和提示信息,填写账册设立需要的各类数据信息,并上传提交相关单证。填写完毕并确认后提交。 (三)收到回执。 信息提交后,海关在规定的时限内,经审核并反馈回执,如需要企业修改申报项目或进一步补充材料,企业按照提示信息进行修改或补充申报。 (四)申报进出口货物。 企业设立账册后,依托账册办理进出口货物申报手续,海关将企业进出口货物纳入账册管理。
办理材料目录
该事项不需公众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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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海关注册,并设立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申请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账册。 (二)区内企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记录本企业有关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和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和损耗等情况。 (三)区内企业账册管理的货物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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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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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四条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制度和海关稽查制度。 区内企业应当应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和计算机应用的软件接口,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与海关进行联网,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海关依法对区内企业开展海关稽查,监督区内企业规范管理和守法自律。 第十一条区内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册和报表,记录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有关进出保税港区货物、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加工和使用等情况,如实填写有关单证、账册,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和核算。 第四十四条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综合保税区,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三)《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第五条在保税区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注册手续。 区内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编制报表,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记录有关进出保税区货物和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和损耗等情况。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海关对园区企业实行电子账册监管制度和计算机联网管理制度。 园区行政管理机构或者其经营主体应当在海关指导下通过“电子口岸”建立供海关、园区企业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的计算机公共信息平台。 园区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与海关进行联网。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八条区内企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 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记录本企业有关进、出加工区货物和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和损耗等情况。 第九条加工区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和海关稽查制度。   区内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电子计算机管理数据库,并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第十条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海关不实行《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管理。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 第九条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电子账册监管制度和计算机联网管理制度。 珠海园区行政管理机构或者其经营主体应当在海关指导下通过“电子口岸”平台建立供海关、区内企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的计算机公共信息平台。 区内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联网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提供符合海关查阅格式的电子数据并且与海关信息系统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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