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预裁定

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4154E100072900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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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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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办事指南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各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 行使层级 国家级/局(署、会)
是否收费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到办事现场次数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 60个自然日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自然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一)海关应当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 (二)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三)海关自接到申请人《预裁定决定书》展期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并制发新的《预裁定决定书》,有效期为3年。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一)海关应当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 (二)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三)海关自接到申请人《预裁定决定书》展期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并制发新的《预裁定决定书》,有效期为3年。
咨询方式 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监督投诉方式 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办理时间 (一)网上办理时间:24小时; (二)各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工作时间(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办理地点 网上办理: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税费业务”版块办理。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文字说明)
1.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地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海关事务联系单—原产地预裁定申请”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平台地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税费业务—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预裁定”模块,按要求网上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特殊情况下,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网上填写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商品基本信息、商品原料及零部件组成情况及保密声明。填写后点击“提交申请”功能键,系统检查表单录入完整性,如有必填项漏填则表单无法提交且漏填项目显示为红色“*”号并给出相应提示,提醒填表人员补充填写。符合提交标准的备案表单将进入审批环节。 2.海关收到预裁定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受理申请的,将向申请人发送电子版《预裁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将通过系统向申请人发送预裁定申请补正、补充通知,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补正、补充。 申请人收到海关原产地管理系统发来的补正、补充通知后,在规定时限按海关要求对预裁定申请书进行补充修改,并重新提交。规定期限的截止时间设置为海关发出补正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超限需重新提交申请。 3.海关对申请人申请预裁定的海关事务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作出预裁定决定。 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需要通过化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企业提交原产地预审核申请书后,可通过查询功能查询申请书明细、状态等信息。 (二)“原产地预裁定申请(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申请录入 如申请人为已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内的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签订货物销售合同的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则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地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海关事务联系单—原产地预裁定申请(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平台地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税费业务-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预裁定(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模块,按要求网上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向上海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流程与(一)一致。
办理材料目录
该事项不需公众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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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 (一)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且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二)已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内的进口货物收货人签订货物销售合同的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以下简称境外申请人)。境外申请人可委托在中国海关备案的收货人或其他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代理人)提交申请。 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特殊情况下,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 一份《预裁定申请书》应当仅包含一类海关事务。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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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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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贸易便利化协定》第3条: 预裁定。 1.每一成员应以合理的方式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已提交包括所有必要信息的书面请求的申请人作出预裁定。如一成员拒绝作出预裁定,则应立即书面通知申请人,列出相关事实和作出决定的依据。 2.如申请中所提出的问题出现下列情形,则一成员可拒绝对一申请人作出预裁定: (a) 所提问题已包含在申请人提请任何政府部门、上诉法庭或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或 (b) 所提问题已由任何上诉法庭或法院作出裁决。 3.预裁定在作出后应在一合理时间内有效,除非支持该预裁定的法律、事实或情形已变化。 4.如一成员撤销、修改或废止该预裁定,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列出相关事实和作出决定的依据。对于具有追溯效力的预裁定,该成员仅可在该预裁定依据不完整、不正确、错误或误导性信息作出的情况下撤销、修改或废止该预裁定。 5. 对于寻求作出该裁定的申请人而言,一成员所作预裁定对该成员具有约束力。该成员可规定预裁定对申请人具有约束力。 6. 每一成员应至少公布: (a) 申请预裁定的要求,包括应提供的信息和格式; (b) 作出预裁定的时限;及 (c) 预裁定的有效期。 7.应申请人书面请求,每一成员应提供对预裁定或对撤销、修改或废止预裁定的复审2。 8. 每一成员应努力公布其认为对其他利益相关方具有实质利益的预裁定的任何信息,同时考虑保护商业机密信息的需要。 9.定义和范围: (a) 预裁定指一成员在申请所涵盖的货物进口之前向申请人提供的书面决定,其中规定该成员在货物进口时有关下列事项的待遇: (i) 货物的税则归类;及 (ii) 货物的原产地; (b) 除第(a)项中所定义的预裁定外,鼓励各成员提供关于下列事项的预裁定: (i) 根据特定事实用于确定完税价格的适当方法或标准及其适用; (ii) 成员对申请海关关税减免要求的适用性; (iii) 成员关于配额要求的适用情况,包括关税配额;及 (iv) 成员认为适合作出预裁定的任何其他事项。 (c) 申请人指出口商、进口商或任何具有合理理由的人员或其代表。 (d) 一成员可要求申请人在其领土内拥有法人代表或进行注册。在可行的限度内,此类要求不得限制有权申请预裁定的人员类别,并应特别考虑中小企业具体需要。这些要求应明确、透明且不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对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可预期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政府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海关应申请人的申请,对其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作出预裁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可以就下列海关事务申请预裁定: (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二)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 (三)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海关事务。 前款所称“完税价格相关要素”,包括特许权使用费、佣金、运保费、特殊关系,以及其他与审定完税价格有关的要素。 (三)《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4号)。 四、海关在接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正通知书》(以下简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补正。 五、海关对申请人申请的海关事务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作出预裁定决定,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以下简称《预裁定决定书》)。 除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海关将通过网站等方式公开预裁定决定内容。 六、作出预裁定决定过程中,海关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海关事务有关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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