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以及估价方法预裁定

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4154E100072900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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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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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办事指南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各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 行使层级 国家级/局(署、会)
是否收费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到办事现场次数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 60个自然日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自然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一)海关应当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 (二)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三)海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预裁定决定书》展期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并制发新的《预裁定决定书》。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一)海关应当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 (二)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三)海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预裁定决定书》展期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并制发新的《预裁定决定书》。
咨询方式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监督投诉方式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办理时间 (一)网上办理时间:24小时; (二)窗口办理时间:各直属海关工作时间。: (一)网上办理时间:24小时; (二)各直属海关工作时间。
办理地点 网上办理: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税费业务”版块办理。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文字说明)
(一)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口3个月之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特殊情况下,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货物拟进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企业可通过单一窗口“海关事务联系系统”或“互联网+海关”的预裁定模块,按照申请人是否为“境外企业”,分别进入“价格预裁定申请”、“价格预裁定申请(境外申请人)”模块,选择要办理的申请业务。之后点击“新增”提出申请。 (二)海关应当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企业可通过单一窗口“海关事务联系系统”或“互联网+海关”的预裁定模块,选择“价格预裁定”,点击“查看修改”查询受理情况。 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应当在决定是否受理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补正。企业可通过单一窗口“海关事务联系系统”或“互联网+海关”的预裁定模块,选择“价格预裁定”,点击“查看修改”进行补正。 (三)海关对申请人申请预裁定的海关事务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作出预裁定决定。企业可通过单一窗口“海关事务联系系统”或“互联网+海关”的预裁定模块,选择“价格预裁定”,点击“查看修改”查询预裁定决定书。 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需要通过化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四)原申请人可以在《预裁定决定书》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至90日内,向《预裁定决定书》制发海关提出针对该决定书有效期的展期申请,企业可通过单一窗口“海关事务联系系统”或“互联网+海关”的预裁定模块,选择“价格预裁定”,点击“决定书列表”查询预裁定决定书,点击“申请展期”。 展期申请需要在《预裁定决定书》所涉及的海关事务类别、商品基本信息、预裁定事项等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海关自接到申请人《预裁定决定书》展期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并制发新的《预裁定决定书》,有效期为3年。自新制发的《预裁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原《预裁定决定书》自动失效。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填写样本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申请预裁定背景情况说明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合同、协议或订单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发票、信用证等付款凭证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非必要
成交情况的书面说明(申请对进口货物是否符合成交价格条件进行预裁定时必要)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代理协议、经纪合同(申请对佣金和经纪费进行预裁定时必要)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容器相关合同(申请对容器费用进行预裁定时必要)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包装材料合同(申请对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进行预裁定时必要)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包装劳务合同(申请对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进行预裁定时必要)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买方提供货物或服务方式的书面说明材料(申请对协助费用进行预裁定时必要)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协议(申请对特许权使用费进行预裁定时必要)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专利备案文件(申请对特许权使用费进行预裁定时必要)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工艺流程(申请对特许权使用费进行预裁定时必要)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特许权使用费书面说明(申请对特许权使用费进行预裁定时必要)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转售收益相关协议(申请对转售收益进行预裁定时必要)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合同(申请对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费用进行预裁定时必要)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关于税费支付的相关合同、协议(申请对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进行预裁定时必要)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复制费合同、协议(申请对复制费进行预裁定时必要)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协议(申请对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进行预裁定时必要)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利息费用情况说明(申请对利息费用进行预裁定时必要)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运输合同、保险合同或邮运合同(申请对运保费进行预裁定时必要)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特殊关系情况说明(申请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进行预裁定时必要)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审计报告(申请对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进行预裁定时必要)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定价政策(申请对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进行预裁定时必要)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转移定价报告(申请对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进行预裁定时必要)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同期价格资料(申请对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进行预裁定时必要)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受理条件
展开
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 (一)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且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二)已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内的进口货物收货人签订货物销售合同的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以下简称境外申请人)。境外申请人可委托在中国海关备案的收货人或其他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代理人)提交申请。 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特殊情况下,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 一份《预裁定申请书》应当仅包含一类海关事务。
收费标准
展开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可以就下列海关事务申请预裁定:(三)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前款所称“完税价格相关要素”,包括特许权使用费、佣金、运保费、特殊关系,以及其他与审定完税价格有关的要素。
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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