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归类预裁定

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4154E100072900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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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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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办事指南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各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 行使层级 国家级/局(署、会)
是否收费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到办事现场次数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 60个自然日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自然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一)海关应当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 (二)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需要通过化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入60日期限内。 (三)海关自接到申请人《预裁定决定书》展期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并制发新的《预裁定决定书》。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一)海关应当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 (二)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需要通过化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入60日期限内。 (三)海关自接到申请人《预裁定决定书》展期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并制发新的《预裁定决定书》。
咨询方式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监督投诉方式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办理时间 (一)企业申请时间:7*24小时; (二)各直属海关办理时间:各直属海关工作时间。
办理地点 网上办理:用户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 online.customs.gov.cn),进入到“税费业务”版块办理。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文字说明)
(一)选择办理的业务类型 按照申请人是否为“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分别进入“归类预裁定申请”、“归类预裁定申请(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模块,选择要办理的申请业务。 (二)“归类预裁定申请”申请录入 用于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归类预裁定申请。 1.新增。 进入录入页面后,左面菜单栏“归类预裁定”中有两个选项“新增”和“查询修改”。点击左侧“新增”,可见右侧录入页面,其中有四个按钮,分别为“新增”、“暂存”、“申报”和“删除”(初始不可点)。点击右侧“新增”,即可进行初始录入。 录入注意事项: 系统会根据IC卡和Ikey中的企业信息,自动录入“申请直属海关关区代码”(即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申请企业名称”、“申请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不可更改。填表时,灰色字段为系统返填,不允许编辑;黄色字段为必填项,白色字段为非必填项;“是否保密”为勾选框,选中即变为必填项。 栏目中显示“系统返填”项的,在录入时不需要填写,系统会自动写入;其中,点击“暂存”或“申报”后,系统会自动生成4位年份+14位顺序号的“数据中心统一编号”,用于填写《预裁定申请书》的编号;“提交时间”需在申报后生成;“海关审核签发编号”、“签发税号”、“签发日期”、“变更时间”和“废止时间”将在海关审核办理或作出变更、废止处理后生成。 页面中提供有《预裁定申请书》及保密声明模板的下载,需先下载后填写完整,并盖章扫描成pdf格式上传,《预裁定申请书》编号需填写系统生成的“数据中心统一编号”。 附件内容必须上传,否则无法申报;上传附件时,需先在“附件类型”下拉菜单中选择附件类型,再将制成pdf格式的文件上传即可,本系统只支持pdf文件的上传。 每个附件的大小不超过4MB,所有附件不超过256MB。 上传附件时,第一次上传后不能做修改,暂存后方可进行修改或删除。 申请表中需要详述信息的栏目输入长度限制为255个字节。 2.暂存。 录入时,点击“暂存”,可以保存已录内容,第一次暂存时,系统会生成“数据中心统一编号”。 3.申报。 录入完毕,点击“申报”,即将数据发往海关,系统同时生成“提交时间”和“数据中心统一编号”。 申报时,系统将会进行完整性校验。校验不通过时,系统会进行提示,需按要求补充。 4. 修改。 用户在查询页面,选中一条数据点击“统一编号”字段,系统进入该条数据预录入页面。系统检验该条数据是否为“可修改”状态,如果可以修改,用户即可在数据预录入界面核对相关信息并给予调整,点击“暂存”按钮即可保存修改后的数据。 5.删除。 点击“删除”,可删除已录入的数据,已删除的数据不可恢复。 6.展期申请。 符合预裁定展期申请条件的归类预裁定可在“决定书查询”界面点击“展期申请”提交预裁定展期申请。 (1)已提交过展期申请的《预裁定决定书》(包括通过、审核中、不受理等情况),界面提示“该《预裁定决定书》已进行过展期申请”; (2)非生效状态的《预裁定决定书》,界面提示“该《预裁定决定书》非生效状态,当前状态为失效(或撤销)”; (3)《预裁定决定书》有效期内,申请人名称、企业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更的,界面提示“该《预裁定决定书》有效期内申请人名称、企业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更”; (4)原申请人可以在《预裁定决定书》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至90日内,向《预裁定决定书》制发海关提出针对该决定书有效期的展期申请,如不符合,界面提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5)如上述逻辑校验均已通过,界面提示“是否确认提交展期申请(确定/取消)”,同时显示预裁定展期公告链接及“我已阅读”复选框,申请人需勾选复选框之后点击“确定”,即完成预裁定展期申请。 (6)查询条件“单据类型”选择“归类预裁定决定书展期申请”可查询展期申请数据状态。 (三)“归类预裁定申请(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申请录入 用于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内的进口货物收货人签订货物销售合同的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提出归类预裁定申请。 在此模式下,申请人为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其代理人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或“互联网+海关”提交申请。 主要录入流程和要求参见(一),需要注意的要点如下: “申请人”设置为手工录入(字符可设置为100个,限定只能填制中英文字符)。系统会根据IC卡和Ikey中的企业信息,自动录入至代理人信息栏中的“代理人”以及“代理企业代码”中,代理人的联系人、地址、电话必填。 “申请海关代码”默认设置为2200-上海海关。 (四)数据查询 在“商品归类”中选择“数据查询”后,需要录入“单据类型”,“最近操作日期”和“单据状态”来进行查询操作(上述三项查询条件为必填项)。在右侧查询界面的“业务类型”中选择“预裁定申请”并输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键,系统查询出符合条件的数据,在查询结果列表中显示。 1.查询条件。 可根据“查询”按钮上方的查询栏进行商品记录的精确查询,这里的数据中心统一编号、商品申请税号、商品中文名称、商品英文名称、商品规格型号均为精确查询,不支持模糊查询。 2.单据状态。 “单据状态”栏下拉菜单中有18个选项。分别为: “全部”:系统默认状态,包括以下全部17种状态; “暂存”:表示已暂存尚未申报的申请; “申报”:表示录入的数据已申报,正在发送数据,但海关还没接收到,这个状态不是很常见; “发往海关成功”:表示申报后,海关已收到数据; “发往海关失败”:表示申报后,海关未收到收据; “海关入库成功”:表示海关已收到数据并已录入海关相关审核系统; “退单或入库失败”:表示未入库及海关退回的申请,包括存在相同商品归类预裁定、不予受理、通知补正、补充资料4种情形,详见海关退单原因及海关反馈的附件内容; “海关受理”:表示海关经审核决定受理接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海关不予受理”:表示海关经审核决定不予受理接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终止”:表示海关终止预裁定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终止预裁定决定书》; “补正”:表示海关经审核企业用户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正通知书》; “受理补正”:表示海关数据库已收到企业用户发送补正材料; “补正结束”:表示海关经审核决定受理企业用户发送补正材料; “审核通过”:表示海关作出预裁定决定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 “补充”:表示海关要求企业用户提交与申请海关事务有关的材料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 “补充结束”:表示海关经审核决定受理企业用户发送补充材料; “失效”:表示预裁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其效力的,预裁定决定自动失效。 “撤销”:表示海关撤销预裁定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撤销通知书》。 3.查询结果 输入条件,点击“查询”,系统将列出对应结果。 每页默认显示数量为10条,也可以选择20、50或100条。 部分展示内容,如“海关回复归类意见”等,需要点击结果下方的滚动条向右拉进行查看。 其中“海关审核通过”的数据,“海关审核签发编号”栏会显示预裁定决定书编号(格式为R-2-4位关区-4位年份-4位顺序号),“海关回复归类意见”会显示决定税号。 (五)打印 在“归类预裁定文书查询”中选择打印生成的相应文书及归类预裁定决定并可下载至本地保存。 (六)决定书的使用 申请人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书》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时,应当按照《预裁定决定书》申报,并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写:“预裁定+《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例如:某份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为R-2-0100-2018-0001,则应当在备注栏内填写“预裁定R-2-0100-2018-0001”),海关予以认可。 海关为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签发的预裁定决定,收货人不能使用。收货人如有需要,应根据相关规定提交预裁定申请。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填写样本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企业进出口计划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商品描述,包括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原理、功能、用途等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受理条件
展开
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 (一)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且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二)已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内的进口货物收货人签订货物销售合同的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以下简称境外申请人)。境外申请人可委托在中国海关备案的收货人或其他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代理人)提交申请。 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特殊情况下,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 一份《预裁定申请书》应当仅包含一类海关事务。
收费标准
展开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展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 第三条 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可以就下列海关事务申请预裁定: (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二)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 (三)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海关事务。 前款所称“完税价格相关要素”,包括特许权使用费、佣金、运保费、特殊关系,以及其他与审定完税价格有关的要素。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预裁定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以下简称《预裁定申请书》,附件1)以及海关要求的有关材料。材料为外文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海关要求的中文译本。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号) 1.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出口货物发货人。 2.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且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 (1)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原因造成申请时间距实际进出口时间少于3个月的; (2)申请企业在海关注册时间少于3个月的。 3.申请人申请预裁定的,应当通过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
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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