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准出口商

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4154E100072900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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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在线办理
评价办事指南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海关总署关税司、各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 行使层级 国家级/局(署、会)
是否收费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到办事现场次数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海关总署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授予企业“经核准出口商注册号码”,相关企业于次月1日起享有“经核准出口商”资格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海关总署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授予企业“经核准出口商注册号码”,相关企业于次月1日起享有“经核准出口商”资格
咨询方式 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监督投诉方式 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办理时间 (一)网上办理时间:24小时; (二)各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工作时间(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办理地点 网上办理: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税费业务”版块办理。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文字说明)
(一)企业申请。 登陆“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s://online.customs.gov.cn),选择“经核准出口商制度管理”功能,进入“备案申请”模块,网上填写经核准出口商备案信息和企业出口货物原产地相关信息,系统提示企业确认信息是否有误,如企业发现信息有误,系统提示企业到企管部门进行企业备案信息修改;无误则进行确认。企业完成信息确认后系统生成“经核准出口商承诺书电子版”企业点击“承诺”后完成提交至企业注册地海关相应的直属海关。 (二)海关审核。 直属海关经过初审-复核完成备案,备案结果为备案不通过的将反馈至企业端,企业可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申请。备案通过系统自动生成“经核准出口商”编号(5位,前2位为直属海关关区代码,后3位为顺序编号)。 (三)状态查询。 企业通过“结果查询”模块查询备案结果,备案结果包括备案中、备案通过并生效、备案不通过、资格撤销等四种,如备案结果为备案通过,系统显示企业“经核准出口商”编号。
办理材料目录
该事项不需公众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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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关注册登记的生产型高级认证企可向直属海关进行申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申请经核准出口商的,应为出口货物的实际出口商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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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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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第3.16条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 一、缔约一方可在本协定项下实施经核准出口商制度,允许经核准出口商出具原产地声明。出口方依照国内法核准并管理该方的经核准出口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第三十八条 经核准出口商。 一、进口方应对出口方经核准出口商填具的原产地声明所涵盖的货物给予优惠关税待遇。 二、出口方应对可填具原产地声明的经核准出口商核发唯一的授权号码,该号码应在原产地声明上予以标注。出口方应对该号码的使用实施严密管控。 (三)《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核准出口商制度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第52号公告)。 二、在海关注册登记的AA类生产型企业可向直属海关提交书面承诺书。海关总署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授予企业“经核准出口商注册号码”,相关企业于次月1日起享有“经核准出口商”资格。 三、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再享有“经核准出口商”资格: (一)该企业的海关管理类别发生降级; (二)经海关核查,该企业出具的原产地声明不实,情节严重的。
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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