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证明的核批

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4154E1000729003005

扫一扫二维码

手机打开当前网站

基本信息
在线办理
评价办事指南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各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 行使层级 国家级/局(署、会)
是否收费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到办事现场次数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在收到进口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在收到进口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
咨询方式 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监督投诉方式 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办理时间 (一)网上办理时间:24小时; (二)各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工作时间(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办理地点 网上办理:用户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税费业务”版块办理或者通过“掌上海关”APP办理。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文字说明)
(一)登录。 进入“进口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证明管理系统登录”界面后,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入系统。 (1)IC卡登录:输入卡密码,点击“登录”按钮进入进口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证明申请系统。 (2)用户密码登录:输入用户名、密码,点击“登录”按钮后,进入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证明申请系统。 (二)申请。 特别提示:只有当该类农产品已经达到当年触发水平后,该系统才予以开放申请。 (1)点击左侧列表进入“适用证明申请”进入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证明申请。 (2)点击新增,弹出“确定要新增一份适用证明吗?”。点击“取消”,关闭该提示框。点击“确定”,进入新增界面。 (3)输入必填项。特别提示:同一份原产地证据文件不允许多次申请;同一份原产地证据文件上同一类别产品项下涉及多个税则号列的商品申请在途的,只选填其中某一个税则号列;商品数量应填该产地证上全部税则号列商品的总净重。 (4)点击“上传”按钮上传有关单证,附件需要修改时,点击“上传”按钮进行替换。 特别提示:附件必须为PDF格式且不能大于4M;实际到港单证请在其他单证栏上传。到港单证可以包括:港务局出具的DO提货单、12360-舱单信息查询截图等证明货物到港的单证。 (5)点击暂存,提示暂存成功,数据状态变为“暂存”。 (6)点击删除,弹出提示“确定要删除此适用证明文件吗?”,点击取消则取消该操作;点击“确定”,提示删除成功。 (7)点击申报,提示申报成功,数据状态变为“申报”。 (三)查询。 (1)点击左侧列表“适用证明查询”,进入查询界面。输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显示相应的申请列表,列表“状态”栏显示该证书目前状态,状态有“暂存”、“申报”、“申报失败”、“海关入库成功”、“海关入库失败”、“候补”、“当年该类在途农产品额度已满”、“海关审批通过”、“海关审批不通过”、“退单”。 (2) 选中该记录,点击“查看明细”,进入明细页面。 (3) 选中该记录,点击“查看回执”,可查看回执信息,回执信息包括“海关入库成功”、“海关入库失败”、“候补”、“当年该类在途农产品额度已满”、“海关审批通过”、“海关审批不通过”、“退单”。 特别提示:“海关审批通过”的申请在回执中显示“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证明编号”,该编号需在报关单申报时填写在备注栏中。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填写样本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原产地证据文件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1份 必要
商业发票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1份 必要
运输单证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1份 必要
装箱单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1份 必要
合同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1份 必要
受理条件
展开
进口经营单位、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对特殊保障措施实施之日前已经签订合同且已经启运前往中国的在途农产品,如在特殊保障措施实施后申报进口,向海关申请适用协定税率的。
收费标准
展开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展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7号(关于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本公告所称“有关农产品”是指,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原产于新西兰的农产品,包括4类,共12个税则号列;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原产于澳大利亚的农产品,包括2类,共8个税则号列。所称“在途农产品”是指,对特殊保障措施实施之日前已经签订合同且已经启运前往中国的有关农产品。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向海关申报进口有关农产品时,应当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按照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进行申报。 当有关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数量超过触发水平,海关在“单一窗口”、“互联网+”平台和“掌上海关”APP发布相关信息,除可适用协定税率的在途农产品外,超量进口的有关农产品适用最惠国税率。 三、对在特殊保障措施实施后申报进口的在途农产品,进口人在货物实际到港后,可通过“单一窗口”、“互联网+”平台或“掌上海关”APP登录“进口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证明申请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证明”(以下简称“在途证明”),并提交下列单证: (一)有效原产地证据文件; (二)发票、装箱单、合同; (三)能证明运输工具装运货物时间和到港时间的相关单证。 四、海关应在收到进口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可适用协定税率的在途农产品,按照收到有效申请的先后次序签发“在途证明”。 五、当年适用协定税率的在途农产品的进口数量将计入下一年度适用协定税率的有关农产品进口数量,累计达到下一年度触发水平时,海关不再签发“在途证明”。 六、进口人在申报适用协定税率的在途农产品时,应当在报关单“征免性质”栏目填写“997”,“征免”栏目填写“特案”,备注栏填写原产地证据文件编号和“在途证明”编号。海关审核通过后按“特案”方式手工输入协定税率计征税款。 “在途证明”应在对应的原产地证据文件有效期内使用。 七、从境外首次申报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时相关农产品已经达到当年触发水平的,除在途农产品外,相关农产品不论在当年还是跨年度内销时,均不能享受协定税率。
常见问题解答
在线办理
WORD版办事指南下载
PDF版办事指南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