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文字说明)
先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办事平台(http:s//online.customs.gov.cn)中的“原产地管理”模块中的“原产地证据文件功能”。进入系统之后根据需要选择“区外未联网原产地证据文件预录入”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原产地证据文件预录入”功能。
区外未联网原产地证据文件预录入办理流程如下:
(一)原产地证据文件录入。
原产地证据文件录入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 原产地证明书表头,要求录入的内容包括(白色部分的栏目,灰色部分栏目无需录入):
1. 原产地证据文件编号:填写原产地证书编号或者原产地声明序列号。
2. 优惠贸易协定代码:根据所持有的原产地证据文件所属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选择;该栏目下拉菜单包含未通过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交换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信息的优惠贸易协定。
3. 货物原产地国(地区):根据原产地证据文件所对应货物的原产国(地区)进行选择;该栏目下拉菜单包括所有未通过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交换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信息的优惠贸易协定的成员国(地区)。
4. 操作类型:新增-新录入一份原产地证据文件的表头。
5. 签证日期:即原产地证据文件的签发日期,请在日历中选择;或者按照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签发日期填写(例如:2018年1月1日填写20180101)。
6.进出口标志: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第二部分 原产地证明书商品信息,需要录入以下内容:
1. 项目编号:即原产地证据文件中各项商品的序号。
2. HS编码:按照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所列商品HS编码填写。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未列明HS编码的,填写内容应与报关单对应商品HS编码一致。
3. 数量:按照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所列相应序号项下商品数量填写。
4. 计量单位:选择相应序号项下商品的计量单位。下拉菜单提供了我国海关法定计量单位的代码及计量单位名称。
5. 原产地标准: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列明原产地标准的,根据所列原产地标准填写;未列明原产地标准的,填写“无”。
第三部分 直接运输承诺事项申报栏:
如实填写货物运输中转情况、单份全程运输单证持有情况和未再加工证明文件持有情况等直接运输承诺事项(第1-5栏)。其中单份全程运输单证是指符合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7号和2016年第52号规定的单份全程运输单证。
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请在第6栏“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中填写。
(二)向海关申报。
录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信息及直接运输承诺事项后,经确认无误,则可以点击“申报”按钮,可以将上述电子数据向海关申报。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原产地证据文件预录入办理流程:
(一)原产地证据文件的电子数据录入。
第一部分 原产地证明书表头信息,要求录入的内容包括(白色部分的栏目,灰色部分栏目无需录入)
1.关区代码
2.备案企业代码
3.备案企业名称
4.协定代码:根据所持有的原产地证据文件所属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填写;
5.原产地证据文件类型: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
6.原产国(地区):根据原产地证据文件所对应货物的原产国(地区)进行填写;
7. 原产地证据文件编号:填写原产地证书编号或者原产地声明序列号;
8. 签发日期:即原产地证据文件的签发日期,请在日历中选择;或者按照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签发日期填写(例如:2018年1月1日填写20180101);
9.原产地证据文件有效期:即原产地证据文件的有效日期,请在日历中选择;
10. 签发年份;
11. 是否多次进境:填写单次或多次;
12. 上传附件: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的扫描件。
第二部分商品信息,需要录入以下内容:
1. 项号:即原产地证据文件中各项商品的序号。
2. 商品名称:货物商品名称
3.HS编码:按照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所列商品HS编码填写。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未列明HS编码的,填写内容应与报关单对应商品HS编码一致。
4. 备案数量:按照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所列相应序号项下商品数量填写。
5. 计量单位:填写相应序号项下商品的计量单位。
6.累计进境数量:即一次或多次申报进入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累计数量
7. 累计出境数量:即一次或多次从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出口至境外的累计数量
8. 结余数量=累计进境数量-累计出境数量-累计进口数量
9. 累计进口数量:即一次或多次从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销进口的累计数量
(二)向海关申报。
录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信息及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后,经确认无误,则可以点击“申报”按钮,可以将上述电子数据向海关申报。
具体流程图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