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证据文件预录入

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4154E100072900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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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在线办理
评价办事指南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负责原产地申报的部门 行使层级 国家级/局(署、会)
是否收费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到办事现场次数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录入完成即办结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咨询方式 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监督投诉方式 各直属海关监督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办理时间 (一)网上办理时间:24小时; (二)各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工作时间(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办理地点 网上办理: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税费业务”版块办理。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文字说明)
先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办事平台(http:s//online.customs.gov.cn)中的“原产地管理”模块中的“原产地证据文件功能”。进入系统之后根据需要选择“区外未联网原产地证据文件预录入”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原产地证据文件预录入”功能。 区外未联网原产地证据文件预录入办理流程如下: (一)原产地证据文件录入。 原产地证据文件录入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 原产地证明书表头,要求录入的内容包括(白色部分的栏目,灰色部分栏目无需录入): 1. 原产地证据文件编号:填写原产地证书编号或者原产地声明序列号。 2. 优惠贸易协定代码:根据所持有的原产地证据文件所属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选择;该栏目下拉菜单包含未通过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交换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信息的优惠贸易协定。 3. 货物原产地国(地区):根据原产地证据文件所对应货物的原产国(地区)进行选择;该栏目下拉菜单包括所有未通过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交换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信息的优惠贸易协定的成员国(地区)。 4. 操作类型:新增-新录入一份原产地证据文件的表头。 5. 签证日期:即原产地证据文件的签发日期,请在日历中选择;或者按照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签发日期填写(例如:2018年1月1日填写20180101)。 6.进出口标志: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第二部分 原产地证明书商品信息,需要录入以下内容: 1. 项目编号:即原产地证据文件中各项商品的序号。 2. HS编码:按照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所列商品HS编码填写。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未列明HS编码的,填写内容应与报关单对应商品HS编码一致。 3. 数量:按照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所列相应序号项下商品数量填写。 4. 计量单位:选择相应序号项下商品的计量单位。下拉菜单提供了我国海关法定计量单位的代码及计量单位名称。 5. 原产地标准: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列明原产地标准的,根据所列原产地标准填写;未列明原产地标准的,填写“无”。 第三部分 直接运输承诺事项申报栏: 如实填写货物运输中转情况、单份全程运输单证持有情况和未再加工证明文件持有情况等直接运输承诺事项(第1-5栏)。其中单份全程运输单证是指符合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7号和2016年第52号规定的单份全程运输单证。 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请在第6栏“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中填写。 (二)向海关申报。 录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信息及直接运输承诺事项后,经确认无误,则可以点击“申报”按钮,可以将上述电子数据向海关申报。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原产地证据文件预录入办理流程: (一)原产地证据文件的电子数据录入。 第一部分 原产地证明书表头信息,要求录入的内容包括(白色部分的栏目,灰色部分栏目无需录入) 1.关区代码 2.备案企业代码 3.备案企业名称 4.协定代码:根据所持有的原产地证据文件所属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填写; 5.原产地证据文件类型: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 6.原产国(地区):根据原产地证据文件所对应货物的原产国(地区)进行填写; 7. 原产地证据文件编号:填写原产地证书编号或者原产地声明序列号; 8. 签发日期:即原产地证据文件的签发日期,请在日历中选择;或者按照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签发日期填写(例如:2018年1月1日填写20180101); 9.原产地证据文件有效期:即原产地证据文件的有效日期,请在日历中选择; 10. 签发年份; 11. 是否多次进境:填写单次或多次; 12. 上传附件: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的扫描件。 第二部分商品信息,需要录入以下内容: 1. 项号:即原产地证据文件中各项商品的序号。 2. 商品名称:货物商品名称 3.HS编码:按照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所列商品HS编码填写。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未列明HS编码的,填写内容应与报关单对应商品HS编码一致。 4. 备案数量:按照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所列相应序号项下商品数量填写。 5. 计量单位:填写相应序号项下商品的计量单位。 6.累计进境数量:即一次或多次申报进入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累计数量 7. 累计出境数量:即一次或多次从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出口至境外的累计数量 8. 结余数量=累计进境数量-累计出境数量-累计进口数量 9. 累计进口数量:即一次或多次从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销进口的累计数量 (二)向海关申报。 录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信息及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后,经确认无误,则可以点击“申报”按钮,可以将上述电子数据向海关申报。 具体流程图见附件。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填写样本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原产地证据文件
下载示例样表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商业发票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运输单证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未再加工证明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非必要
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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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区外未联网原产地证据文件预录入业务企业申请条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货物享惠进口的。 2.办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原产地证据文件预录入业务企业申请条件:特殊监管区备案企业货物首次入区域(场所)前,且区域(场所)内销货物拟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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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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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81号)。 第十四条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明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并同时提交下列单证: 1.货物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或者相关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原产地声明文件; 2.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运输单证等其他商业单证。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应当提交证明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联运提单等证明文件;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临时储存的,还应当提交该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相应优惠贸易协定关于证书格式、填制内容、签章、提交期限等规定; 2.与商业发票、报关单等单证的内容相符。 (二)《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推进优惠贸易协定货物申报无纸化的公告》(海关总署2017年第67号公告)。 1.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向海关申报进口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时,可自行选择以下方式: (1)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的,进口人在申报进口时,应当以电子方式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商业发票、运输单证和未再加工证明文件等单证正本(以下简称原产地单证),并按照《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以电子方式提交原产地单证操作规范》(见附件)的要求办理。 (2)选择“有纸报关”方式申报的,进口人仍按现行规定提交原产地单证纸质文件。 2. 进口人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要求办理的,申报进口时无需提交原产地单证纸质文件,但应当按照海关有关规定保存原产地单证。海关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原产地单证正本。 (三)《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原产地管理系统上线运行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6年第53号公告)。 对于尚未实现通过相关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传输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的优惠贸易安排,区域(场所)内销货物拟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货物在首次进入区域(场所)前,其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应通过预录入客户端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原产地”功能模块录入原产地证据文件的电子数据;对于已通过相关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传输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的贸易安排项下货物,不必进行此项操作。 进口人可以通过预录入客户端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原产地”功能模块查询原产地证据文件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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