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检查签发

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4154E10007290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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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评价办事指南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各隶属海关 行使层级 国家级/局(署、会)
是否收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到办事现场次数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咨询方式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监督投诉方式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办理时间 (一)现场办理。各直属海关现场审批窗口部门工作时间(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网上办理。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 海关审核时间:周一至周五,各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工作时间。
办理地点 现场办理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文字说明)
(一)申请与受理 1、船方主动申请办理或海关在检疫查验过程中发现不具备有效船舶卫生证书的船舶,应由其负责人或代理人填写《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申请书》; 2、海关在接受申请后,根据船舶类型、靠泊时间、在港作业计划等情况合理安排检查时间和地点,组成检查小组。 (二)船舶现场卫生检查 现场检查小组根据船舶实际情况对各卫生技术区域开展船舶卫生检查,可采取查阅文件、直观检查、仪器检测等形式对船舶卫生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必要时可采集样品送实验室检测。 (三)证书签发 根据检查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实施卫生控制措施,签发《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 1. 发现传染病病人; 2. 发现鼠患,或其他媒介生物超过控制标准的; 3. 发现化学、生物、核辐射污染证据; 4. 发现有证据表明存在其他公共卫生风险,检验检疫机构认为需要实施卫生控制措施的。 对没有上述情况的船舶免予实施卫生控制,签发《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同时应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在证书上标注或告知船方。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填写样本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申请书 下载空白表格
下载示例样表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1份 必要
受理条件
展开
从事国际航行的货轮、客轮以及往返边境地区的小型船舶。
收费标准
展开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展开
(一)《国际卫生条例(2005)》 第二十条 二、缔约国应该确保根据第三十九条的要求和附件3的示范格式签发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和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 第三十九条 一、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和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有效期最长应为六个月。如果所要求的检查或控制措施不能在港口完成,此期限可延长一个月。 二、如果未出示有效的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或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或在船上发现公共卫生风险的证据,缔约国可根据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事。 三、本条提及的证书应当符合附件3的示范格式。 四、只要有可能,控制措施应当在船舶和船舱腾空时进行。如果船舶有压舱物,应在装货前进行。 五、如圆满完成需要进行的控制措施,主管当局应该签发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注明发现的证据和采取的控制措施。 六、主管当局如对船舶无感染或污染,包括无媒介和宿主状况表示满意,可在第二十条规定的任何港口签发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只有当船舶和船舱腾空时,或只剩下压舱水或其他材料,而根据其性质和摆放方式可对船舱进行彻底检查时,才能对船舶进行检查,检查后通常应签发证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长,必须每隔6个月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一次鼠患检查,卫生检疫机关根据检查结果实施除鼠或者免予除鼠,并且分别发给除鼠证书或者免予除鼠证书。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六十一条 卫生检疫机关只有在下列之一情况下,经检查确认船舶无鼠害的,方可签发免予除鼠证书: (一)空舱; (二)舱内虽然装有压舱物品或者其他物品,但是这些物品不引诱鼠类,放置情况又不妨碍实施鼠患检查。 对油轮在实舱时进行检查,可以签发免予除鼠证书。 第六十二条 对船舶的鼠患检查或者除鼠,应当尽量在船舶空舱的时候进行。如果船舶因故不宜按期进行鼠患检查或者蒸熏除鼠,并且该船又开往便于实施鼠患检查或者蒸熏除鼠的港口,可以准许该船原有的除鼠证书或者免予除鼠证书的有效期延长1个月,并签发延长证明。 (三)《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接受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请,办理《除鼠/免予除鼠证书》(或者延期证书)、《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等有关证书。 (四)《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等单证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7]996号) 一、以《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取代《除鼠证书/免予除鼠证书》。新版格式编号为[6-5(2007.12.8)*1),于印发之日起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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