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

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4154E1000629026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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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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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办事指南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各主管海关负责企业管理工作的部门。 行使层级 国家级/局(署、会)
是否收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到办事现场次数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咨询方式 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监督投诉方式 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办理时间 (一)企业在线申请时间:24小时。 (二)各地海关窗口办理时间:海关正常工作日时间,具体时间可通过主管海关网站查询。(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
办理地点 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海关“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企业管理和稽查”版块,或者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办理。 窗口办理:各主管海关业务现场,具体地址可通过主管海关网站查询。(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文字说明)
(一)申请人通过登录海关“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者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上传材料; (二)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 (三)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填写样本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出口水产品_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申请表 下载空白表格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2份 必要
出口水产品_县级以上农业或渔业部门认可为合法养殖的证明材料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1份 必要
蜂产品原料_出口蜂产品原料备案养殖场申请表 下载空白表格
下载示例样表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2份或电子1份 必要
蜂产品原料_申请单位合法性证明材料 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纸质2份或电子1份 必要
蜂产品原料_申请单位对养蜂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2份或电子1份 必要
蜂产品原料_养蜂基地管理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名单和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2份或电子1份 必要
蜂产品原料_各养蜂生产小组所属区域及养蜂户数、蜂群数清单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2份或电子1份 必要
蜂产品原料_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如用药规范、养蜂户购药须知等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2份或电子1份 必要
蜂产品原料_地方政府指定的蜂产品安全质量示范区管理机构和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与出口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 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纸质2份或电子1份 必要
畜禽原料_出口原料禽畜养殖场备案申请表 下载空白表格
下载示例样表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2份或电子1份 必要
畜禽原料_农业行政部门颁发的防疫合格证等资格证 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纸质2份或电子1份 必要
畜禽原料_场区平面图和行政区划位置图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2份,或电子2份 必要
畜禽原料_动物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2份或电子1份 必要
畜禽原料_饲养用药管理制度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2份或电子1份 必要
畜禽原料_饲养场和出口企业签定的合同 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2份或电子1份 非必要
蛋禽原料_出口原料禽蛋养殖场备案申请表 下载空白表格
下载示例样表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2份或电子1份 必要
蛋禽原料_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人证明文件 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纸质2份或电子1份 必要
蛋禽原料_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纸质2份或电子1份 必要
蛋禽原料_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疫病防治制度、用药管理制度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2份或电子1份 必要
蛋禽原料_饲养管理制度,包括饲料和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活禽出入场管理制度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2份或电子1份 必要
蛋禽原料_养殖场行政区划位置图、场区平面示意图(标明大门、禽舍、生活区、水域、饲料库、药品库等)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2份或电子1份 必要
蛋禽原料_养殖场和出口加工企业签定的合同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2份或电子1份 非必要
蛋禽原料_养殖场委托生产企业办理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2份或电子1份 非必要
受理条件
展开
养殖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获得农业主管部门养殖许可; (二)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协议。
收费标准
展开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展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海关总署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和备案条件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出口食品的原料列入目录的,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养殖场。 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备案的原料种植、养殖场名单。 (三)《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海关对出口水产品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所用的原料应当来自于备案的养殖场、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捕捞水域或者捕捞渔船,并符合拟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检验检疫要求。 (四)《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出口肉类产品加工用动物应当来自经海关备案的饲养场。 (五)《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 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大米、禽肉、禽蛋、猪肉、兔肉、蜂产品、水产品。
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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