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

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4154E100062902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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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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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办事指南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各主管海关负责企业管理工作的部门。 行使层级 国家级/局(署、会)
是否收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到办事现场次数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咨询方式 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监督投诉方式 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办理时间 (一)企业在线申请时间:24小时。 (二)各地海关窗口办理时间:海关正常工作日时间,具体时间可通过主管海关网站查询。(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
办理地点 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企业管理和稽查”版块,或者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办理。 窗口办理:各主管海关业务现场,具体地址可通过主管海关网站查询。(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文字说明)
(一)种植场向所在主管海关申请备案; (二)种植场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文件审核,必要时可以实施现场审核; (三)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填写样本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_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 下载空白表格
下载示例样表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网上办理,电子1份;窗口办理,纸质2份 必要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_种植场平面图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网上办理,电子1份;窗口办理,纸质2份 必要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_要求种植场建立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网上办理,电子1份;窗口办理,纸质2份 必要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_种植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身份证 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网上办理,电子1份;窗口办理,纸质2份 必要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_种植场常用农业化学品清单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网上办理,电子1份;窗口办理,纸质2份 必要
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_备案申请表 下载空白表格
下载示例样表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网上办理,电子1份;窗口办理,纸质2份 必要
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_种植基地示意图、平面图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网上办理,电子1份;窗口办理,纸质2份 必要
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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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组织均可申请。申请备案的种植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合法经营种植用地的证明文件; 2.土地相对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 3.大气、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种植场及周边无影响种植原料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4.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适宜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农业投入品符合中国或者进口国家(地区)有关法规要求; 5.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 6.配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对实施区域化管理的种植基地,可以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向海关推荐备案。申请备案的种植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合法用地的证明文件; 2.土地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各地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 3.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周边无影响蔬菜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4.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专人管理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有专用的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 5.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等; 6.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 7.有农药残留检测能力。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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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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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海关总署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和备案条件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出口食品的原料列入目录的,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养殖场。 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备案的原料种植、养殖场名单。 (三)《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 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大米、禽肉、禽蛋、猪肉、兔肉、蜂产品、水产品。 (四)《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海关总署规定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中原料种植场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五)《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海关对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和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向海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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