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

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4154E10006290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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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在线办理
评价办事指南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各直属海关或直属海关指定的隶属海关。 行使层级 国家级/局(署、会)
是否收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3次 到办事现场次数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咨询方式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监督投诉方式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办理时间 各直属海关工作时间(一)网上办理时间:24小时; (二)窗口办理时间:各直属海关工作时间各直属海关工作时间。
办理地点 各直属海关业务现场(一)网上办理: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物品通关”版块办理。 (二)窗口办理:各直属海关业务现场。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文字说明)
(一)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向所在地(长期居留或工作地)海关提出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申请时,应由本人填写《自用物品申请表》一式四份并签字,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平台录入电子数据并向主管海关发送数据,后将规定中须提供的证件及证明文件(正本)交主管海关验核。 (二)主管海关审核通过后,制作关封交留学人员到监管地海关办理签注手续。 (三)留学生凭签注后的资料到汽车生产厂家办理有关手续,购车后凭厂家购销发票到主管海关领取《准购单》第四联。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填写样本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下载空白表格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1份 必要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在港澳学习证明》或 《大陆居民在台湾地区学习证明》 原件 政府部门核发 纸质1份 必要
学历(学位)证书 原件或复印件 其他 纸质1份 必要
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原件和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纸质1份 必要
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留证明 原件 政府部门核发 纸质1份 必要
在学期间出入境章或出入境记录 原件或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纸质1份 必要
受理条件
展开
在境外正规大学(学院)注册学习或进修不少于1学年(9个月),学成后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2年,且需自入境之日起1年内提出购买国产免税小汽车的申请,提交《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正本和复印件、《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留证明等证明文件。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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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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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关总署等七部委关于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二〔1992〕1600号) 一、在国外正规大学(学院)注册学习毕(结)业的和进修(包括出国进修、合作研究)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凭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人员证明》、聘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留证明和有效的进境申报单证,持所在地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在其免税限量和从境外带进的外汇(含现金和支票)额度内,可用现汇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包括小型轿车、旅行车、吉普车)一辆。 二、购买汽车种类: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的“切诺基”、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的“桑塔纳”、天津微型汽车厂的“夏利”、广州标致汽车有限公司的“标致505”、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的“奥迪”、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的“捷达”、“高尔夫”、神龙汽车有限公司的“雪铁龙”、国营长安机器厂的“奥拓”、贵州航空工业总公司的“斯芭鲁”及上述厂家生产的其它微型旅行车。 三、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的国产小汽车,视同免税进口,免征其关键件或成套散件进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以及特别消费税和横向配套费、车辆购置附加费。 四、为了保障留学人员和企业的利益,加强对上述免税汽车生产和销售管理供回国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的汽车,不进入流通领域和商业环节。准予购买国产小汽车的留学人员,持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直接向上述生产厂家购车。各生产厂家应予以优先供货。 五、供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自用的免税国产汽车,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不得转让或非法倒卖。具体监管年限及备案、管理手续参照淮关对外商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口机动车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海关批准过户或转让的车辆,各地交通部门凭海关出具的证明,办理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的过户和转让手续,并向新车主补征车辆购置附加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管理办法》(1992年10月27日海关总署署监二〔1992〕1678号文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购买个人自用免税国产汽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和现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外正规大学(学院)注册学习毕(结)业和进修(包括出国进修、合作研究)期限在1年以上回国工作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的留学人员。 第三条 上述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应事先由本人到所在地海关(下称备案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并向海关交验下列证件及证明文件(正本): 1、本人有效护照; 2、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人员证明》; 3、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留证明; 4、聘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5、进境时经海关签章的有效申报单证; 6、备案地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四条 海关验核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单证文件,对符合条件者签发《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下称《准购单》),予以注册备案。 第五条 申请人持海关签发的《准购单》直接到汽车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设在备案海关所在地的销售门市部)购车。生产厂家凭申请人所持的《准购单》和海关通知,按免税外汇价格计价供货。并定期向海关报告销售情况,报请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第六条 上述人员购买的免税国产汽车,视同免税进口车辆,海关监管年限为六年。从提货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过户转让。免税车辆在海关监管年限内过户转让,车辆所有人须事先报经海关批准并补税。 第七条 经海关批准过户转让的车辆,交通部门凭海关出具的证明,办理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的过户转让手续。新车主须补缴车辆购置附加费。 第八条 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的上述人员,每年应主动将其车辆报海关进行年审。其免税车辆已满监管年限,应向海关申请办理解除管理手续。 第九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免税车辆无故不接受海关年审,未经批准私自转让或非法倒卖者,海关按《海关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海关对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管理办法〉操作说明》(署监二〔1992〕1703号) 一、申请免税手续。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向所在地(长期居留或工作地,下称备案堆)海关提出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申请时,应由本人填写《自用物品申请表》(下称《申请表》)一式四份并签字后,连同规定须提供的证件及证明文件(正本)交海关验核。 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范围由国家教委负责解释,其身份凭《留学人员证明》认定。“境内居留证明”指本人户口或者省级公安部门出具的长期居留证件。“聘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指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经海关签章的有效进境申报单证应具有相应的免税限量和本人从境带进的外汇(含现金和支票)额度。 海关应按七部委联合通知中指定的免税国产汽车种类范围(列名的生产厂家及汽车牌名型号)办理审批和免(退)税手续。为了给回国留学人员购车提供方便,对入境或在境内购买外汇商品时免税限量未使用完者,海关应该将其出示的《留学人员证明》交还本人妥善保管;对回国人员提出的购车申请,海关因故不能当场办结手续的,应于七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内予以明确答复。 已回国的留学人员,其入境申报单证有效期,按署监二(1992)1480号文规定认定;其留学人员身份凭国家教委、我驻外使领馆补办或中央国家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确认。 二、审批备案手续。海关经办人员对申请购车人提交的有关证件和证明文件与《申请表》填报内容审核无误,经主管处(关)长批准,将《申请表》第三联签注备案;签发《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下称《准购单》)一式四联,以备海关对免税汽车办理准予销售、核销结案及在监管年限内的后续管理手续时使用。 三、《申请表》与《准购单》同时使用时有效。《自用物品申请表》印发之前,暂以现行的《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下称《申请表》)代用,其中各联作用及具体操作要求参照署监二(1991)555号文第五条和监二(一)(1992)770号文第二项要求办理。即,第二联作为监管地海关办理车辆免(退)税手续时使用;由监管地海关签注后退备案地海关的第一联,作为备案地海关对免税车辆实施后续管理的依据;备案地海关留存的第三联供其对免税车辆进行年审及审批过户转让或解除管理手续时使用。第四联交车辆所有人收存。 《准购单》各联作用如下: 第一联 系海关备案联。连同经海关签注的《申请表》(第三联)及海关规定须提供的证件复印件和证明文件正本由备案地海关立档备案; 第二联 系海关存查联。连同加盖备案地海关印章的《申请表》第一、二联由备案地海关转给负责核销出售汽车的生产厂家进口料件的监管地海关(下称监管地海关),作为海关核签汽车销售发票(合同)免(退)税联及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依据; 第三联 系供货凭据联。作为生产厂家出售免税汽车和向海关报请免(退)税的凭据。备案地海关将《准购单》第三、四联和签注的《申请表》第四联做关封,由申请购车人交付汽车生产厂家(或厂家销售部门)报当地海关拆验; 第四联 系申请人收执联。供申请购车人办理其他有关手续时使用。厂家在海关拆验关封后应将此联连同《申请表》第四联,退还申请购车人。 四、购车及核销手续。申请购车人持装有《准购单》和《申请表》的海关关封直接到汽车生产厂家(或到生产厂家设在备案海关所在地的销售门市部)购买汽车。监管地海关应根据备案地海关转来的《准购单》和《申请表》,告知生产厂家准予出售免税汽车的数量及有关情况。生产厂家验凭购车申请人转交的备案地海关关封和监管地海关的通知,按免除各类税费后的外汇价格,以现汇计价供货;应定期向监管地海关报告销售情况,凭经海关签章确认的销售发票(合同)免(退)税联并申请购车人交验的《准购单》第三联原件,报请办理核销结案手续。监管地海关应将签章的销售发票(合同)免(退)退税联复印件和签注过的《申请表》第一联退备案地海关归档。 五、免税车辆年审、过户审让和解除管理手续。经海关批准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的上述人员,每年第一季度应主动将其车辆报备案地海关进行年审。为了减少表格,可将年审情况同时记录于车辆所有人收存的《申请表》第四联和海关归档的第三联内,即在表中第二栏以下各栏依次签注年审记录(每次年审记录需有车辆所有人和经办人签字及日期并加盖年份章)。备案地海关对已满监管年限的免税车辆应予办理解除管理手续。海关批准免税车辆过户转让和解除管理的意见,可直接填写在第三、四联的“主管海关批注”栏中,并加盖海关印章,不再另纸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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