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

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4154E10006290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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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评价办事指南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海口海关及其隶属海关负责免税品销售监管的部门 行使层级 国家级/局(署、会)
是否收费 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到办事现场次数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咨询方式 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监督投诉方式 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办理时间 海口海关工作时间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办理地点 海口海关关区内业务现场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文字说明)
(一)通过航空方式离岛: 离岛旅客购买免税品时,应当主动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并详实提供本人离岛航班行程信息。 离岛旅客通过网上离岛免税销售窗口进行免税购物的,须凭本人身份证件和登机牌在机场隔离区提货点提货并携运离岛。通过网上销售窗口进行免税购物要严格执行离岛免税政策的相关规定。 (二)通过铁路方式离岛: 铁路离岛旅客凭个人离岛车票及有效身份证件,可在海南离岛免税店(开设在机场隔离区的除外)及其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商品。离岛时凭本人火车票、购物凭证、身份证件等在海口火车站提货点提取所购免税商品并携带离岛。 (三)通过水运方式离岛: 乘轮船离岛旅容凭个人离岛船票及有效身份证件,可在离岛免税商店(开设在机场隔离区的除外)及其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商品。离岛免税商店根据旅客购物时登记的离岛船票信息,提前将免税品配送至提货点。乘轮船离岛旅客离岛时凭本人船票、购物凭证、身份证件等在海口秀英港、新海港提货点(海口南港码头在条件成熟后再设立提货点)提取所购免税商品并携带离岛。 (四)离岛旅客(包括岛内居民旅客)每人每年累计免税购物限额为100000元,不限次。 (五)离岛旅客购买免税品,购买人、支付人、收件人均为购物旅客本人,且收件地址在海南省外的,可以选择邮寄送达方式提货。 岛内居民(包括持有海南省身份证、海南省居住证或社保卡的中国公民,以及在海南省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的境外人士)在离岛前购买免税品后已返回岛内的,可以于购买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实际离岛行程信息,在离岛免税商店设立的返岛旅客提货点提取免税品。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填写样本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离岛旅客有效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1份 必要
离岛旅客实际离岛行程信息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或电子1份 必要
当次购买免税品凭证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或纸质1份 必要
受理条件
展开
海南离岛旅客
收费标准
展开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展开
(一)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33号): 1.离岛免税政策是指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以下称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离岛免税政策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本公告所称旅客,是指年满16周岁,已购买离岛机票、火车票、船票,并持有效身份证件(国内旅客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旅客持旅行证件、国外旅客持护照),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 3.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不限次数。免税商品种类及每次购买数量限制,按照本公告附件执行。超出免税限额、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旅客购物后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记为1次免税购物。 4.本公告所称离岛免税店,是指具有实施离岛免税政策资格并实行特许经营的免税商店,目前包括:海免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海免海口日月广场免税店、海免琼海博鳌免税店、中免三亚海棠湾国际免税城、中免三亚凤凰机场免税店、海控全球精品(海口)免税城、深免海口观澜湖免税购物城、海旅三亚免税城、中服三亚国际免税购物公园。 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可按规定参与海南离岛免税经营。 5.离岛旅客在国家规定的额度和数量范围内,在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商品,免税店根据旅客离岛时间运送免税商品至各离岛口岸提货点,旅客凭购物凭证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并一次性随身携带离岛。 6.已经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7.对违反本公告规定倒卖、代购、走私免税商品的个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商品;对于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协助违反离岛免税政策、扰乱市场秩序的旅行社、运输企业等,给予行业性综合整治。 离岛免税店违反相关规定销售免税品,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理、处罚。 (二)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9号):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业务的监管,促进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对离岛旅客在海南省离岛免税商店(含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以下简称“离岛免税商店”)选购免税品,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并一次性随身携带离岛的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离岛免税商店应当在海南省机场、火车站和港口码头前往内地的隔离区(以下简称“隔离区”)设立提货点,并报经海关批准。 隔离区属于海关监管区,有关设置标准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第四条 离岛免税商店应当在免税品入库前,按照海关要求登记免税品电子数据信息。旅客购买免税品、提货时,离岛免税商店应当完整、准确、实时向海关传输符合海关规定格式的旅客购物、提货信息等电子数据。 第五条 离岛旅客购买免税品时,应当主动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以及海关规定的所搭乘离岛运输工具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离岛旅客可在任意离岛免税商店购买免税品,采用线上方式购买的,购物人、支付人应当为同一人。 旅客购买免税品后,搭乘运输工具携运免税品离岛记为1次免税购物。 第七条 离岛旅客每人每年免税购物额度、免税商品种类及每次购买数量限制等,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相关规定执行。离岛免税商店应当严格按照离岛免税政策规定的销售对象、品种、数量和金额等销售免税品。超出年度免税购物额度、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 第八条 离岛旅客年度免税购物额度中如有剩余(或者未使用),在缴税购买超出免税限额的商品时,海关以“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减去剩余的免税限额”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旅客购物时不使用年度免税购物额度或者超出限量购买的,海关以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第九条 海关计征税款时,对旅客超出年度免税购物额度或者超出限量购买的商品,适用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所对应的税率。 第十条 离岛旅客可以通过离岛免税商店向海关办理税款缴纳手续。离岛免税商店应当每10天向海关集中办理一次税款缴纳手续,并于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指定银行(国库)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最高不得超出税款数额。 滞纳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第十一条 离岛免税商店应当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将离岛旅客需提取的免税品施加封志,并提前运送至提货点。 在离岛旅客提取前,离岛免税商店应当确保已售免税品外部封志完好。 第十二条 在市内离岛免税商店或在离岛免税网上窗口购买了免税品的旅客进入隔离区后,应当在提货点办理所购免税品的提取手续。离岛免税商店应当验凭离岛旅客有效身份证件、搭乘运输工具的凭证等无误后交付免税品。 离岛旅客在隔离区离岛免税商店购买后即可提取所购免税品。 第十三条 离岛旅客在隔离区提货后,因航班(车次、航次)延误、取消等原因需要离开隔离区的,应当将免税品交由离岛免税商店(包括提货点)代为保管,待实际离岛再次进入隔离区后提取。 离岛旅客购买免税品后变更航班(车次、航次),变更后的航班(车次、航次)时间为原离岛日期之后30天内的,免税商店可为其办理相应的延期提货手续。超过规定时限的,免税商店应当为其办理退货手续。 离岛旅客购买免税品后退票的,离岛免税商店应当为其办理退货手续。 第十四条 离岛旅客提货后退货的,离岛免税商店应当重新办理退货免税品的入库手续。因退货原因需要退税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由离岛旅客或者离岛免税商店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核准后填发税款退还凭证,交原纳税人凭以向指定银行(国库)办理退税手续。 离岛旅客提货后需要换货的,离岛免税商店应当确保退回免税品与更换免税品的品名、货号、规格型号等完全一致,经海关核准后交付离岛旅客。 第十五条 离岛免税商店应当将退换货等免税品异常处理情况及时报告海关。 第十六条 离岛免税商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可给予警告;对于在一个公历年度内被海关警告超过3次的,海关可暂停其从事离岛免税经营业务,暂停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情节严重的,海关可以撤销离岛免税商店注册登记。同时,离岛免税商店还应当按照进口货物补缴相应税款: (一)将免税品销售给规定范围以外对象的; (二)超出规定的品种或者规定的限量、限额销售免税品的; (三)未在海关核准的区域销售免税品的; (四)未按照海关监管规定办理免税品进口报关、入库、出库、销售、提货、核销等相关手续的; (五)出租、出让、转让免税商店经营权的。 第十七条 离岛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且自海关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并可依照有关规定纳入相关信用记录: (一)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购买免税品或将所购免税品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的; (二)购买或者提取免税品时,提供虚假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使用不符合规定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或者提供虚假离岛信息的; (三)其他违反海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组织、利用他人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资格和额度购买免税品谋取非法利益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走私行为的;离岛免税商店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走私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增加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提货方式的公告》(2021年第2号): 1.离岛旅客凭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岛信息在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含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品时,除在机场、火车站、码头指定区域提货外,可选择邮寄送达方式提货。选择邮寄送达方式提货的,收件人、支付人和购买人应为购物旅客本人,且收件地址在海南省外。离岛免税商店应确认购物旅客符合上述要求并已实际离岛后,一次性寄递旅客所购免税品。 2.岛内居民离岛前购买免税品,可选择返岛提取,返岛提取免税品时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实际离岛行程信息。离岛免税商店应确认提货人身份、离岛行程信息符合要求后交付免税品。 岛内居民包括持有海南省身份证、海南省居住证或社保卡的中国公民,以及在海南省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的境外人士。 (四)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邮寄送达和返岛提取提货方式监管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3号): 1.离岛旅客购买免税品,购买人、支付人、收件人均为购物旅客本人,且收件地址在海南省外的,可以选择邮寄送达方式提货。 2.离岛旅客选择邮寄送达方式提货后,离岛免税商店应在核实购物旅客符合邮寄要求且已实际离岛后,一次性寄递旅客所购免税品,向海关实时传输符合海关规定格式且已施加电子签名的免税品交易和购物人员信息、人证信息验核一致、寄递运单、签收信息等电子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3.岛内居民(包括持有海南省身份证、海南省居住证或社保卡的中国公民,以及在海南省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的境外人士)在离岛前购买免税品后已返回岛内的,可以在离岛免税商店设立的返岛旅客提货点提取免税品。上述岛内居民应于购买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实际离岛行程信息提货。超过规定时限未提货的,免税商店应当主动为其办理退货手续。 4.离岛免税商店设立的返岛旅客提货点,应按规定验核提货人资格、实际离岛行程信息等电子数据信息无误后将免税品交付购物人,并向海关实时传输符合海关规定格式且已施加电子签名的免税品交易、人证信息验核一致、本人提货签收、离岛行程信息等电子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离岛免税商店设立的返岛旅客提货点,应符合海关监管条件,报海关核准。 5.对于离岛免税商店未尽责审核离岛旅客身份信息和行程信息真实性等,导致出现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被盗用、离岛旅客违规邮寄或提取免税品的,以及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的,由海关责令其改正,可给予警告;对于在一个公历年度内被海关警告超过3次的,海关可暂停其从事离岛免税经营业务最长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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