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物品进出境

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4154E100062901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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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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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办事指南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行使层级 国家级/局(署、会)
是否收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2次 到办事现场次数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核准环节中自用物品和科研用品即决;机动车辆主管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答复。查验环节依照物品查验相关规定。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咨询方式 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监督投诉方式 各直属海关监督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办理时间 (一)网上办理时间:24小时; (二)窗口办理时间:各直属海关工作时间(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办理地点 (一)网上办理: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物品通关”版块办理。 (二)窗口办理:各直属海关业务现场(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文字说明)
(一)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方式进境科研、教学物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书面申报,并提交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 (二)以邮递、快递方式进境科研、教学用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提交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 (三)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进境自用物品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境内长期居留证件或者《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在“互联网+海关”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公自用物品”模块录入电子数据并向海关发送数据。 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进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的审批单证和其他相关单证对上述物品予以验放;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填写样本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下载空白表格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1份 必要
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 原件和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纸质1份 必要
境内长期居留证件或者《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 原件 政府部门核发 纸质1份 必要
高层次人才身份证明 原件 政府部门核发 纸质1份 必要
提(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1份 必要
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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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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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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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推动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认定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和海外科技专家(以下统称高层次人才),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进出境科研、教学和自用物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含1年,下同)的高层次人才进境本办法所附清单(见附件1)范围内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物品,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 第四条 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进境本办法所附清单(见附件2)范围内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 上述人员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从境外运进自用机动车辆1辆(限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征税验放。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进境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物品,除应当向海关提交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出具的高层次人才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一)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方式进境科研、教学物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书面申报,并提交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 (三)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进境自用物品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境内长期居留证件或者《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进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的审批单证和其他相关单证对上述物品予以验放。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后,因工作需要从境外运进少量消耗性的试剂、原料、配件等,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按照《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上述人员因工作需要从境外临时运进少量非消耗性科研、教学物品的,可以由其所在单位向海关出具保函,海关按照暂时进境物品办理有关手续,并监管其按期复运出境。 第七条 已获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但尚未取得境内长期居留证件或者《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的高层次人才,对其已经运抵口岸的自用物品,海关可以凭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先予放行。 上述高层次人才应当在物品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补办有关海关手续。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依据有关规定从境外运进的自用机动车辆,属于海关监管车辆,依法接受海关监管。 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年后,高层次人才可以向主管海关申请解除监管。 对高层次人才进境自用机动车辆的其它监管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在华工作完毕返回境外时,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出境原进境物品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因出境参加各种学术交流等活动需要,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出境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物品,除国家禁止出境的物品外,海关按照暂时出境物品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进出境时,海关给予通关便利。对其随身携带的进出境物品,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可以不予开箱查验。 海关在办理高层次人才进出境物品审批、验放等手续时,应当由指定的专门机构和专人及时办理。对在节假日或者非正常工作时间内以分离运输、邮递或者快递方式进出境的物品,有特殊情况需要及时验放的,海关可以预约加班,在约定的时间内为其办理物品通关手续。 免税科研、教学物品清单 一、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少量的小型检测、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二、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少量的小型实验设备; 三、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四、标本、模型; 五、教学用幻灯片; 六、实验用材料。 免税自用物品清单 一、首次进境的个人生活、工作自用的家用摄像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机、便携式激光唱机、便携式计算机每种1件; 二、日常生活用品(衣物、床上用品、厨房用品等); 三、其它自用物品(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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