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进境

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4154E100062901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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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在线办理
评价办事指南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 行使层级 国家级/局(署、会)
是否收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3次 到办事现场次数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核准环节中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查验环节依照物品查验相关规定。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核准环节中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查验环节依照物品查验相关规定。
咨询方式 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监督投诉方式 各直属海关监督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办理时间 (一)网上办理时间:24小时; (二)窗口办理时间:各直属海关工作时间(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办理地点 (一)网上办理: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物品通关”版块办理。 (二)窗口办理:各直属海关业务现场(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文字说明)
(一)馆员应当自本人入境后1年内向其国内居住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通过“互联网+海关”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公自用物品”模块录入电子数据并向海关发送数据,同时提交下列单证: 1.护照、居民身份证; 2.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 3.国内外派主管部门出具的《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证明书》; 4.提(运)单、购车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主管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 (二)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进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的审批单证和其他相关单证办理验放手续,并将车辆放行结果批注于《申请表》回执联后,退主管海关备核。 (三)馆员应当自进境地海关放行车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以下简称《领/销牌照通知书》),依法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小型汽车号牌。 (四)如馆员需转让、出售或者处置其进境的海关监管车辆,应报经主管海关批准,并持本人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主管海关审核并对有关车辆依法补征税款后,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以下简称《解除监管证明书》),馆员凭此依法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五)馆员进境自用车辆的海关监管期限届满的,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本人身份证件和《机动车行驶证》向主管海关提出解除监管的申请。主管海关核准后,开具《解除监管证明书》,馆员凭此依法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填写样本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护照、居民身份证 原件和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纸质1份 必要
《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 下载空白表格
原件 政府部门核发 纸质1份 必要
《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证明书》 下载空白表格
原件 政府部门核发 纸质1份 必要
提(运)单、购车发票、装箱单等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1份 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下载空白表格
下载示例样表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1份 必要
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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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驻外使领馆享受常驻人员待遇的工作人员,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1号要求提供护照、身份证、《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证明书》、提(运)单、购车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等。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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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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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关总署关于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05年第41号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我驻外使领馆车辆管理制度自2005年2月1日起试行改革,新管理制度允许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时将所购自用车辆携带回国,并给予适当税收优惠。现将《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所携自用车辆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予以公告,并就我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有关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暂行规定》仅适用于参加车辆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驻外使领馆中享受常驻人员待遇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馆员),不包括驻港澳地区内派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其他我常驻境外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根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馆员在第一至第二个任期内,且累计任职时间2年以上(含2年,以下同),可进境1辆小轿车(含越野车,下同);自第三个任期开始,每个标准任期(4年)任满离任可进境1辆小轿车。 考虑到实际情况,对2005年2月1日前外派任职的馆员,如在2006年2月1日前离任回国,并且在本任期内任职时间2年以上,准其进境1辆小轿车,同时不受车辆在外使用1年年限的限制;如在2006年2月1日后离任回国,有关进境车辆则受使用年限的限制(1年)。上述馆员如在外任职时间未满2年,离任回国时不准进境车辆,但其在外任职时间与本人下一任期(第二任期)任职时间累计计算2年以上的,准其于第二个任期期满回国时进境1辆小轿车,有关车辆受在外使用1年年限的限制。 对2005年2月1日后外派任职的馆员,一律按照《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办理。 三、馆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免征进口关税,但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海关以购车发票价格(驻在国外交人员免税价格)为基础,依据《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车辆折旧后计算出计征税款的完税价格。但对2005年1月1日前到任,2006年12月31日前离任回国的馆员运回的二手车,如馆员无法提供二手车的新车成交价格原始发票,也可以二手车实际成交价格作为计征税款的完税价格,但不再予以折旧。 四、馆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馆员应当自本人入境后6个月内向其国内居住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单证: 1.护照、居民身份证; 2.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外交部统一印制); 3.国内外派主管部门出具的《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证明书》(各单位自行印制); 4.提(运)单、购车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主管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 (二)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进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的审批单证和其他相关单证办理验放手续,并将车辆放行结果批注于《申请表》回执联后,退主管海关备核。 (三)馆员应当自进境地海关放行车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以下简称《领/销牌照通知书》),依法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小型汽车号牌。 五、馆员离任回国进境的免税自用车辆属于海关监管车辆,监管期限为自海关放行之日起6年。在监管期限内,馆员进境的海关监管车辆不得擅自转让、出售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如馆员需转让、出售或者处置其进境的海关监管车辆,应报经主管海关批准,并持本人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主管海关审核并对有关车辆依法补征税款后,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以下简称《解除监管证明书》),馆员凭此依法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六、馆员进境自用车辆的海关监管期限届满的,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本人身份证件和《机动车行驶证》向主管海关提出解除监管的申请。主管海关核准后,开具《解除监管证明书》,馆员凭此依法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七、馆员擅自转让、出售进境监管车辆,或者有其他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罚。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所携自用车辆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经国务院批准,为配合《驻外使领馆车辆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鼓励我驻外馆员在任期内自主购车,保障我驻外使领馆正常公务活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馆员是我驻外使领馆享受常驻人员待遇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中“标准任期”按馆员在国外累计任职时间满四年计。 第四条 本规定中“进境车辆”是指,在使用右舵车的国家或地区工作的馆员,其任内所购右舵车处置后所购的左舵小轿车;在使用左舵车的国家或地区工作的馆员,其任内使压一年及以上的左舵小轿车,但自本规定生效起一年内离任回国的馆员所携上述车辆,不受在任内使用年限的限制。 第五条 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离任回国馆员,携带的一辆进境车辆,免征进口关税,但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 (一)在国外累计任职时间满两年,但不超过两个标准任期的; (二)从第三个标准任期开始,每一标准任期任满离任的。 第六条 上述进境车辆的价格从车辆购买之日起至进境之日止,按年折旧。不足一年但超过6个月的,按1年折算;不超过6个月的不予折算。但折旧后的价格最低不能低于新车价值的40%。具体折旧率如下: (一)非洲地区按每年15%计算; (二)其他国家或地区按每年12.5%计算。 第七条 馆员离任回国后,国内主管部门应为满足条件的馆员出具相关证明,馆员凭此证明以及购车单据和本人有效护照等有效文件提出车辆进境申请。 第八条 海关在接到馆员申请后,按本规定办理车辆的征免税手续。具体征免税和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九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五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二)《海关总署关于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06年第68号公告) 为配合我驻外使领馆车辆管理制度改革,根据执行中的实际情况,现就我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有关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对2005年2月1日前外派任职的馆员,如在2007年1月1日前离任回国,并且在本任期内任职时间为2年以上的,准其进境1辆小轿车,同时不受车辆在外使用1年年限的限制;如在2007年1月1日(含本日)后离任回国,其运回的车辆应受在外使用1年以上的限制。 馆员在外任职时间未满2年的,离任回国时不准进境车辆,但其在外任职时间与本人下一任期(第二任期)任职时间累计计算在2年以上的,准其于第二任期期满回国时进境1辆小轿车,有关车辆受在外使用1年年限的限制。 对于进境自用车辆的其他要求,仍按照海关总署2005年第41号公告的有关内容执行。 (三) 《关于调整2005年41号公告有关内容的公告》(海关总署2011年第71号公告) 为进一步简化海关手续,方便我驻外使领馆离任馆员进境自用车辆在国内的使用,现决定将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1号第五条修改为:   馆员离任回国进境的免税自用车辆属于海关监管车辆,监管期限为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年。在监管期限内,馆员进境的海关监管车辆不得擅自转让、出售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如馆员需转让、出售或者处置其进境的海关监管车辆,应报经主管海关批准,并持本人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主管海关审核并对有关车辆依法补征税款后,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见附件7,以下简称《解除监管证明书》),馆员凭此依法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1号的其它内容不变。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我驻外使领馆离任馆员在实施本公告之前进境自用车辆的海关监管年限,按照本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修订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1号有关内容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第13号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管理工作,现决定将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1号(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3号、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8号修改)第四条第(一)项中的“入境后6个月内”修改为“入境后1年内”。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1号的其他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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