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进境

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4154E100062901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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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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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办事指南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物品实施机构为主管海关或者口岸海关,车辆实施机构为主管海关。 行使层级 国家级/局(署、会)
是否收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到办事现场次数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核准环节中,申请进境机动车辆的,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进境其他物品的,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查验环节依照物品查验相关规定。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核准环节中,申请进境机动车辆的,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进境其他物品的,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查验环节依照物品查验相关规定。
咨询方式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监督投诉方式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办理时间 各直属海关工作时间。
办理地点 各直属海关业务现场。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文字说明)
(一)申请人通过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公自用物品”模块录入电子数据并向海关发送数据,同时向海关递交纸质材料; (二)海关进行核对。 (三)口岸海关进行查验、征税、放行。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填写样本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身份证件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1份 必要
定居证明或证件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1份 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报单》 下载空白表格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1份 必要
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1份 必要
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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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主管部门批准,获准入境定居或取得永久居留权外国公民、华侨等。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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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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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 第二十条 获准进境定居的旅客在规定期限内报运进境安家物品,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向海关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办理审批手续。经核准,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数量合理的自用物品,准予免税进境;自用小汽车准予每户征税进境一辆。旅客持主管海关的书面通知,到物品进境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 进境定居旅客自进境之日起,居留时间不满二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税携运进境的安家物品应复运出境,或向海关补税。 第二十一条 获准出境定居的旅客携运出境的安家物品,除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境的物品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均可予以放行。
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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