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

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4154E100062901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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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评价办事指南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隶属海关 行使层级 国家级/局(署、会)
是否收费 办理形式 无需企业主动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到办事现场次数说明 到现场办理次数依据检验结果确定。
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根据不同的商品、不同的商品检验项目,规定有不同的检验周期。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根据不同的商品、不同的商品检验项目,规定有不同的检验周期;因企业技术处理或报关企业未能完成的延长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
咨询方式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监督投诉方式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办理时间 各隶属海关工作时间。
办理地点 各业务现场海关。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文字说明)
(一)、海关根据指令进行现场查验,并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 (二)、经海关抽查合格的,签发抽查结果通知单,准予该批货物销售、使用或出口; 经海关抽查不合格的进口商品,签发抽查结果通知单,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退货或者销毁; 经海关抽查不合格的出口商品,签发抽查结果通知单,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测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办理材料目录
该事项不需公众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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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无需企业主动申请。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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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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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十九条 商检机构对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国家商检部门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实施条例》 第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十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经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当事人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出证。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经技术处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安装使用。 第二十条 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验证不合格的,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申请出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他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后及时出证。 第二十七条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或者经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查验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二十八条 法定检验以外的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实行验证管理的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验证不合格的,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 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商品,或者出口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9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原文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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