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合格评定

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4154E100062900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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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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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办事指南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各直属海关、各隶属海关 行使层级 国家级/局(署、会)
是否收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到办事现场次数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根据不同的食品、不同的食品检验项目和规定,有不同的合格评定周期。企业实施技术处理或办理其他海关手续的时间不计入其内。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根据不同的食品、不同的食品检验项目和规定,有不同的合格评定周期。企业实施技术处理或办理其他海关手续的时间不计入其内。
咨询方式 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监督投诉方式 各直属海关监督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办理时间 (一)现场办理时间: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现场工作时间(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网上办理时间: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 海关审核时间:各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工作时间(一般为法定工作日的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办理地点 (一)窗口办理:企业业务所在地直属、隶属海关业务现场;(二) 网上办理:用户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进出口商品”版块办理;或者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办理。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文字说明)
(一)申报企业向海关提出报关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进行网上报关业务申报并将随附材料一同以电子形式上传。海关对报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范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企业进行补正。 (二)实施检验检疫。进口食品由海关依照进出口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合格评定。 (三)进口食品经合格评定符合要求的,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符合要求的,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填写样本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 其他:证件编号 政府部门核发 电子1份 必要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其他:证件编号 政府部门核发 电子1份 必要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其他:证件编号 政府部门核发 电子1份 必要
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或电子1份 必要
进口食品货物清单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或电子1份 必要
合格保证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或电子1份 必要
乳品检测报告 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或电子1份 必要
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 复印件 其他 纸质或电子1份 必要
植物油检测报告 复印件 其他 纸质或电子1份 必要
运输工具前三行次装载货物名单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或电子1份 必要
远洋自捕水产品的确认通知(文件)和远洋渔业项目确认表 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纸质或电子1份 必要
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纸质或电子1份 必要
远洋捕捞企业关于自捕渔货承诺和证明书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或电子1份 必要
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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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地区经过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评估、审查。部分产品需在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内(目录可在海关总署网站http://43.248.49.223/index.aspx查询); (二)实施注册管理的产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完成注册(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可在海关总署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jyjy/jckspaq/xxfw63/jkspjwscqyzcxx/index.html查询); (三)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向中国大陆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经过海关总署备案; (四)进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五)有监管证件管理要求的,在申报前根据相关规定办理进口所需的监管证件(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保健食品备案凭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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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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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九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当公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六条 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第十二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条 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 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活动包括: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国家(地区)〔以下简称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随附合格证明检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第二十五条 食品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进口食品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 第三十三条 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 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相关进口食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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