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中药材指定存放、加工企业备案

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4154E1000629008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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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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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办事指南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各主管海关负责企业管理工作的部门。 行使层级 国家级/局(署、会)
是否收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到办事现场次数说明 窗口办理1次或网上办理0次。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咨询方式 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监督投诉方式 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办理时间 (一)企业在线申请时间:24小时。 (二)各地海关窗口办理时间:海关正常工作日时间,具体时间可通过主管海关网站查询。(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
办理地点 网上办理:用户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网址:https://.online.customs.gov.cn),进入“动植物检疫”版块办理,或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办理。 窗口办理:各主管海关业务现场,具体地址可通过主管海关网站查询。(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文字说明)
(一)用户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企业管理与稽查”栏目下的“进境中药材指定存放、加工企业备案”,填写并提交网上申请及上述纸质材料的扫描件。 (二)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对企业提交的纸质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主管海关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以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评审组完成评审工作,并出具评审报告。 (三)主管海关对经评审合格的企业,予以备案、编号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4年。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填写样本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进口中药材存放、加工单位申请表 下载空白表格
下载示例样表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2份或电子1份 必要
拟存放、加工单位所建立的各项制度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2份或电子1份 必要
厂区平面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2份或电子1份 必要
产品加工工艺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2份或电子1份 必要
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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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符合相应防疫要求的企业可以作为申请人。
收费标准
展开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展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七条 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不得卸离运输工具。 输入动植物,需隔离检疫的,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检疫。 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可以由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决定将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运往指定地点检疫。在运输、装卸过程中,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采取防疫措施。指定的存放、加工和隔离饲养或者隔离种植的场所,应当符合动植物检疫和防疫的规定。 (二)《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2015年第169号令,海关总署令243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 中药材在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前,应当存放在海关认可的地点,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加工。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该产品由目的地海关实施检疫、加工监管,口岸海关验证查验并做外包装消毒处理后,出具《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规定时限内向目的地海关申请检疫。未经检疫,不得销售、加工。 需要进境检疫审批的进境中药材应当在检疫审批许可列明的指定企业中存放和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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