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Ⅰ级风险饲料原料存放、生产、加工过程的检疫监督

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4154E100062900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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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在线办理
评价办事指南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各直属海关 行使层级 国家级/局(署、会)
是否收费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到办事现场次数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咨询方式 各直属海关监督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监督投诉方式 各直属海关监督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办理时间 (一)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 (二)各直属海关审核办理时间以对外公布办公时间为准
办理地点 网上办理:用户登录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平台地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动植物检疫”版块办理。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文字说明)
(一)企业登录“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平台地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 (二)海关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符合或经补正合格的予以受理; (三)系统反馈办理结果。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填写样本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进境Ⅰ级风险动物源性饲料存放、生产、加工指定企业符合性声明》 下载空白表格
下载示例样表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进境Ⅰ级风险植物源性饲料存放、生产、加工指定企业符合性声明》 下载空白表格
下载示例样表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受理条件
展开
(一)进境I级风险动物源性饲料存放、生产、加工指定企业防疫和卫生条件。 1.企业选址及环境要求 1.1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选址应符合动物卫生防疫要求;企业应远离动物饲养场、兽医站、屠宰厂和水源等,以厂区或库区为中心半径1公里范围内没有饲养家畜、家禽。 1.2企业应有围墙,厂区布局合理,存放加工生产区和生活区须分开。加工存放区按产品进厂、原料存放、深加工等工艺流程单向布局。 1.3厂区环境应保持干净、整洁,物品堆放整齐,有专门垃圾存放场所和杂物堆放区。 1.4厂区路面应硬化,车间、库房等墙面、地面应不渗水、不积水,易于清洗消毒。 2.防疫消毒设施及设备要求 2.1加工存放区入口处的人员与车辆通道应分设;车辆进出通道须设置与门等宽、长度不少于4米、深度不低于0.2米的消毒池,或其他等效设施;人员进出通道应设置与门等宽,长度不少于2米的消毒池(垫)。工作人员和车辆凭证经此进出,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随意进出。 2.2原料库的出入口和加工车间的入口处应设有与门等宽,长度不少于2米的消毒池(垫)。 2.3原料库应设更衣室,配有与防疫消毒员数量相适应的更衣柜、消毒杀菌装置、洗手消毒设施、带锁的防疫消毒药品和器械存放柜。日常衣物和工作服应分柜放置。 2.4加工存放区应设更衣室、盥洗室和浴室。更衣室应配有消毒杀菌装置,与工作人员数量相适应的更衣柜,日常衣物和工作服应分柜放置;盥洗室内应有洗手消毒设施、防护用品、清洗消毒的设备。 2.5 接触原料的工作人员应配备工作服、工作鞋、帽、手套、口罩等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有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 2.6配备与加工存放产品类别、加工存放能力相适应的防疫消毒器械和防疫消毒药品,并存放在专人保管的专用存放场所。 2.7配备必要的突发疫情应急处置设施和物资。 2.8须有对进境动物源性饲料包装物或铺垫材料、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与废弃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 2.9存放仓库及加工车间有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设施。 2.10具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加工设备,有经检验检疫审核符合兽医卫生防疫要求、经过加工能使疫病传播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的加工工艺及设施。 2.11具有专用存放库,库容量应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仓库应有与产品储存要求相适应的温度保持系统,必要时应建有冷库。 2.12厂区显著位置设立防疫知识宣传栏。 3.规章制度及措施 3.1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兽医卫生防疫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3.2建立防疫处理制度,包括对包装物、铺垫材料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等进行防疫处理所用药物名称及浓度、负责及操作岗位或人员、处理操作程序等。 3.3建立出入库登记及加工登记制度。 3.4建立检疫处理药物管理制度,包括采购、存放保管、使用、回收等。 3.5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包括出入人员登记、人员防护、员工培训及体检等。 3.6制定详细的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3.7有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等安全保障制度。 4.日常管理及相关记录 4.1进境产品流向记录,包括出入库记录、加工记录、下脚料流向记录等。 4.2产品与车辆防疫处理记录等。 4.3产品包装物、铺垫材料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的防疫处理记录、场地日常防疫处理记录等记录。 4.4药物使用及管理记录,包括采购、存放保管、使用、回收等记录。 4.5员工体检及培训记录。 4.6有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等措施的落实记录。 (二)进境I级风险植物源性饲料存放、生产、加工指定企业防疫和卫生条件。 1.环境条件 1.1 周边环境 1.1.1 对未经处理的TCK疫区麦麸,企业周边 1公里范围内应无麦类作物种植; 1.1.2 对其他需经指定加工的植物源性饲料,企业周边 1公里范围内应无同类作物种植。 1.2 布局合理,具有防疫条件及设施,与生活区有适当距离,并采取隔离措施。对未经处理的TCK疫区麦麸,企业应有独立的工作服更换间,配备有鞋底消毒设施。 2.管理制度 2.1 具备防疫管理、溯源管理、应急处置等制度,并纳入企业管理体系,制度有效运行并有相关记录。 2.2 管理制度应置于在明显位置。 2.3 建立生产经营档案,记录饲料进境、接卸、运输、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最终加工产品(含副产品)发运流向等信息,至少保存2年。 2.4 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防疫管理领导小组,落实各环节防疫责任。 2.5 有2名以上防疫人员。 3.装卸场地要求 3.1 装卸场所相对封闭独立,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3.2 地面平整、硬化,无裸露土壤。 3.3 具备防风、防雨水设施。 3.4 卸货口附近有高度不低于2.5米、长度不短于10米的实体围墙(或具有同等防疫效果的遮挡物)。 4.仓储条件 4.1 有饲料原料和成品的专用储存仓库,仓储能力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 4.2 具备防鼠、防鸟、防雨水等设施条件,配有除害处理常用药剂及器械或设施。 4.3 有转运、进出库制度和记录。 5.生产加工条件 5.1 对未经处理的TCK疫区麦麸,企业的处理条件和设施能实现湿度≥80%和温度≥85℃的条件下,处理时间≥5分钟,并按相关条件进行加工处理。 5.2 对其他需经指定加工的植物源性饲料,企业的加工过程应具备破碎、蒸热或膨化等工艺,确保粉碎植物籽实,最终加工成品(含副产品)中不带有完整植物籽实,确保对带有的杂草种子达到灭活效果。 6.下脚料和包装材料处理要求 6.1厂区内有下脚料和包装材料专用存放场地。 6.2具备下脚料和包装材料无害化处理的相关设施,处理措施有效、安全;厂区内无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应委托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7.运输要求 7.1 制定有详细的运输方案,包括口岸和企业间的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明确对运输工具的密闭性要求、防撒漏措施,并有针对丢包、翻车、重大植物疫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 7.2 采用第三方接卸、运输的,加工企业应与其签订防疫责任书,督促落实接卸、运输过程中的防疫措施。 8.视频监控要求 加工企业的接卸、仓储、过磅、加工、下脚料堆存场所、处理区等关键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有效运行。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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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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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七条: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督制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督制度。 (三)《关于修订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5年第144号公告):对I级风险饲料原料, 包括饵料用活动物、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生的宠物食品、饲料粮谷类、饲料用草籽、来自TCK疫区的麦麸等,进口后的存放、生产、加工场所实施检疫监督
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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