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过程的检疫监督

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4154E1000629008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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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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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办事指南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行使层级 国家级/局(署、会)
是否收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到办事现场次数说明 窗口办理1次或网上办理0次。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咨询方式 各直属海关监督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监督投诉方式 各直属海关监督电话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办理时间 (一)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 (二)各直属海关审核办理时间以对外公布办公时间为准。
办理地点 网上办理:用户登录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网址:https://.online.customs.gov.cn),进入“动植物检疫”版块办理,或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办理。 窗口办理:各主管海关业务现场,具体地址可通过主管海关网站查询。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文字说明)
(一)企业登录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平台地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向所在地海关申请,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 (二)海关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符合或经补正合格的予以受理; (三)系统反馈办理结果。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填写样本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指定企业符合性声明》 下载空白表格
下载示例样表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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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址及环境要求 1.1企业生产、加工设施的选址、布局符合动物卫生防疫要求。《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中I级检疫风险的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还应满足:企业选址应远离动物饲养场、兽医站、屠宰厂和水源等,以厂区或库区为中心半径1公里范围内没有饲养家畜、家禽。 1.2企业应有围墙,厂区布局合理,加工存放区和生活区须分开。加工存放区按产品进厂、原料存放、深加工等工艺流程单向布局,物流方向应遵循从污染区到非污染区的原则。 1.3厂区环境应保持干净、整洁,物品堆放整齐,有专门垃圾存放场所和杂物堆放区。 1.4厂区路面应硬化,加工车间、库房等墙面、地面应不渗水、不积水,易于清洗消毒。 2.防疫消毒设施及设备要求 2.1《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中I级检疫风险的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加工存放区入口处,人员与车辆通道应分设;车辆进出通道须设置与门等宽、长度不少于4米、深度不低于0.2米的消毒池,或其他等效设施;人员进出通道应设置与门等宽,长度不少于2米的消毒池(垫)。工作人员和车辆凭证经此进出,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随意进出。 2.2原料库的出入口和加工车间的入口处应设有与门等宽,长度不少于2米的消毒池(垫)。 2.3原料库应设更衣室,配有与防疫消毒员数量相适应的更衣柜、消毒杀菌装置、洗手消毒设施、带锁的防疫消毒药品和器械存放柜。日常衣物和工作服应分柜放置。 2.4加工存放区应设更衣室、盥洗室和浴室。更衣室应配有消毒杀菌装置,与工作人员数量相适应的更衣柜,日常衣物和工作服应分柜放置;盥洗室内应有洗手消毒设施、防护用品、清洗消毒的设备。 2.5接触原料的工作人员应配备工作服、工作鞋、帽、手套、口罩等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有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 2.6配备与加工存放动物产品类别、加工存放能力相适应的防疫消毒器械和防疫消毒药品,并存放在专人保管的专用存放场所。 2.7配备必要的突发疫情应急处置设施和物资。 2.8须有对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包装物或铺垫材料、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与废弃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 2.9存放仓库及加工车间有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设施。 2.10具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加工设备,有经检验检疫审核符合兽医卫生防疫要求、经过加工能使疫病传播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的加工工艺及设施。 2.11具有专用存放库,库容量应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仓库应有与产品储存要求相适应的温度保持系统,必要时应建有冷库。 2.12厂区显著位置设立防疫知识宣传栏。 3.规章制度及措施 3.1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兽医卫生防疫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3.2建立防疫处理制度,包括对进境皮毛包装物、铺垫材料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等进行防疫处理所用药物名称及浓度、负责及操作岗位或人员、处理操作程序等。 3.3建立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出入库登记及加工登记制度。 3.4建立检疫处理药物管理制度,包括采购、存放保管、使用、回收等。 3.5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包括出入人员登记、人员防护、员工培训及体检等。 3.6制定详细的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3.7有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等安全保障制度。 4.日常管理及相关记录 4.1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流向记录,包括出入库记录、加工记录、下脚料流向记录等。 4.2非食用动物产品与车辆防疫处理记录,包括非食用动物产品与车辆入场时防疫处理记录、入库时的防疫处理记录等。 4.3非食用动物产品包装物、铺垫材料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的防疫处理记录、场地日常防疫处理记录等记录。 4.4药物使用及管理记录,包括采购、存放保管、使用、回收等记录。 4.5员工体检及培训记录 4.6有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等措施的落实记录。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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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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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七条: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督制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督制度。 (三)《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进境后应当运往指定企业检疫的非食用动物产品,由进境口岸海关实施现场查验和相应防疫消毒处理后,通知指定企业所在地海关;第三十二条:海关对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制度。 (四)《关于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5年第41号公告):进境I级风险产品进境后在指定企业存放、加工并接受检验检疫监督
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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