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过程的检疫监督

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4154E1000629008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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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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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办事指南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各直属海关 行使层级 国家级/局(署、会)
是否收费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到办事现场次数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咨询方式 各直属海关监督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监督投诉方式 各直属海关监督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办理时间 (一)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 (二)各直属海关审核办理时间以对外公布办公时间为准
办理地点 网上办理:用户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平台地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动植物检疫”版块办理。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文字说明)
(一)企业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平台地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 (二)直属海关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材料符合或经补正合格的予以受理; (三)直属海关受理申请后,组织进行现场评估,评估合格的,上报海关总署备案;评估不合格的,不予核准; (四)海关总署在官网公布指定企业名单。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填写样本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指定企业申请表》 下载空白表格
下载示例样表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厂区平面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工艺流程图,包括加工的温度、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处理的时间和使用的有关设备等情况。(此项不适用于存放企业) 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规章制度 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企业改建或扩建平面图(适用于调整加工、存放能力、加工产品种类)。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图片资料:有关生产、加工、存放设施布局发生变更的情况。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受理条件
展开
符合《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兽医卫生基本要求》(参见WORD版和PDF版办事指南中的附件1)。
收费标准
展开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展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七条: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督制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督制度。 (三)《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进境后应当运往指定企业检疫的非食用动物产品,由进境口岸海关实施现场查验和相应防疫消毒处理后,通知指定企业所在地海关;第三十二条:海关对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制度。 (四)《关于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5年第41号公告):进境I级风险产品进境后在指定企业存放、加工并接受检验检疫监督
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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