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粮食存放、加工过程的检疫监督

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4154E100062900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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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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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办事指南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行使层级 国家级/局(署、会)
是否收费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到办事现场次数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 30个自然日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直属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咨询方式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监督投诉方式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办理时间 (一)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 (二)各直属海关审核办理时间以对外公布办公时间为准
办理地点 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平台地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文字说明)
(一)企业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平台地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申请,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 (二)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材料符合或经补正合格的予以受理; (三)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受理申请后,组织进行现场评估,评估合格的,由直属海关上报海关总署备案(进境油菜籽加工企业需经海关总署专家复核);评估不合格的,不予核准; (四)各直属海关在官网公布指定企业名单。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填写样本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进口粮储备库符合性声明 下载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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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进境粮食(薯类、油菜籽除外)加工企业申请表 下载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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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进境粮食(薯类)加工企业申请表 下载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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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进境粮食(油菜籽)加工企业申请表 下载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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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生产加工工艺流程图(加工企业) 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接卸、运输、仓储、下脚料处理的设施照片及能力说明 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接卸码头至企业运输方式说明和路线示意图 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企业各功能区分布平面图(包括各仓库的大小、容量) 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防疫体系文件和外来有害生物监测体系(包括监测制度和监测设施) 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企业防疫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入库、储存、出库流程 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受理条件
展开
(一)进口粮食定点加工厂应具备下列条件: 1.加工厂周围有实体围墙与周边环境隔离; 2.加工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地面硬化,设施良好;接卸、储存、加工等场所应与周边环境相对隔离,能有效防止疫情扩散; 3.进口粮进入加工厂的运输工具及运输路线应经所在地海关确认。运输工具应采取密封措施,防止进口粮撒漏; 4.加工过程应具有过筛清杂设施,加工工艺流程满足检疫性病菌或杂草灭活的要求。 5.加工厂应具有对下脚料焚烧、深埋或其他经海关认可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与加工能力相匹配; 6.具有完善的进口粮加工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建立进口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措施,并有效运行。 (二)进口粮储备库应具备下列条件: 1.库区整洁卫生,地面硬化,设施良好,周边没有污染源,满足进口粮食储存条件,符合储备粮库统一标准及管理要求。2.库区布局合理,具有防疫条件及设施,与生活区有适当距离,并采取隔离措施。3.存储能力与申请进口数量相适应,每个储备库仓储能力原则上应不少于1万吨。4.具有完善的植物疫情防控、外来有害生物监测、突发应急处置等制度体系,具备撒漏物清扫、库区周边植物疫情监测和铲除等条件设施。5.具有完善的溯源管理体系。建立相应的粮食进境、接卸、运输、存放、入库、筛下物处理、出库及发运流向等生产经营档案,规定的保存时限不少于3年。6.接卸、仓储、过磅、出库、筛下物或地脚粮堆存场所等关键区域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视频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并具备相应的硬件条件。
收费标准
展开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展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七条 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制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三)《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 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疫情防控体系,对进出境食质量安全负责,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第二款 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进境粮食应当运往符合防疫及监管条件的指定存放、加工场所(以下简称指定企业),办理《检疫许可证》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明确指定场 所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海关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监督。进境粮食应当在具备防疫、处理等条件的指定场所加工使用。未经有效的除害处理或加工处理,进境粮食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通领域。 进境粮食装卸、运输、加工、下脚料处理等环节应当采取防止撒漏、密封等防疫措施。进境粮食加工过程应当具备有效杀灭杂草籽、病原菌等有害生物的条件。粮食加工下脚料应当进行有效的热处理、粉碎或者焚烧等除害处理。 海关应当根据进境粮食检出杂草等有害生物的程度、杂质含量及其他质量安全状况,并结合拟指定加工、运输企业的防疫处理条件等因素,确定进境粮食的加工监管风险等级,并指导与监督相关企业做好疫情控制、监测等安全防控措施。 第二十一条 进境粮食用作储备、期货交割等特殊用途的,其生产、加工、存放应当符合海关总署相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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