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检验检疫

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4154E100062900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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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在线办理
评价办事指南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隶属海关各现场 行使层级 国家级/局(署、会)
是否收费 否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到办事现场次数说明 因本事项为网上申报、现场查验。因此具体到现场次数不确定。
承诺办结时限 无 法定办结时限 无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无
咨询方式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监督投诉方式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办理时间 (一)企业网上申请时间:24小时; (二)各直属海关审核办理时间以对外公布办公时间为准
办理地点 用户登录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动植物检疫”版块办理。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文字说明)
(一)企业登录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平台地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向隶属海关报关,提交电子版报关材料。 (二)隶属海关受理报关申请后,进行风险识别和现场查验,根据风险识别和现场查验结果进行合格判定,决定是否放行。需要进行检疫处理的,应进行检疫处理,处理合格后放行。 (三)根据进出境(过境)国家要求和具体品种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动物卫生证书》、《卫生证书》、《检验证书》、《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检疫处理通知书》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填写样本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适用于新鲜水果、粮食等需要审批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详见“进境(过境)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服务”事项指南)、 无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引进种子、苗木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适用于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 无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无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适用于转基因产品) 无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产地证书 无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及发票 无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提单或装箱单 无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代理报关委托书(适用于代理报关时用) 无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受理条件
展开
进出境(过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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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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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四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十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等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通过贸易、科技合作、交换、赠送、援助等方式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 第十二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前或者进境时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证书、贸易合同等单证,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第十三条 装载动物的运输工具抵达口岸时,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采取现场预防措施,对上下运输工具或者接近动物的人员、装载动物的运输工具和被污染的场地作防疫消毒处理。 第十四条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不得卸离运输工具。 输入动植物,需隔离检疫的,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检疫。 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可以由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决定将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运往指定地点检疫。在运输、装卸过程中,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采取防疫措施。指定的存放、加工和隔离饲养或者隔离种植的场所,应当符合动植物检疫和防疫的规定。 第十五条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单证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需调离海关监管区检疫的,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调离通知单》验放。 第十六条 输入动物,经检疫不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如下处理: (一)检出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动物,连同其同群动物全群退回或者全群扑杀并销毁尸体; (二)检出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动物,退回或者扑杀,同群其他动物在隔离场或者其他指定地点隔离观察。 输入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第十七条 输入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发现有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第十八条 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称一类、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名录和本法第十七条所称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发现有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名录之外,对农、林、牧、渔业有严重危险的其他病虫害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第二十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前,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出境前需经隔离检疫的动物,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检疫。 第二十一条 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或者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出境;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证书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 第二十二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重新报检: (一)更改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更改好的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又有不同检疫要求的; (二)改换包装或者原未拼装后来拼装的; (三)超过检疫规定有效期的。 第二十三条 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商得中国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并按照指定的口岸和路线过境。 装载过境动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饲料和铺垫材料,必须符合中国动植物检疫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的,由承运人或者押运人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在进境时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出境口岸不再检疫。 第二十五条 过境的动物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过境;发现有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名录所列的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全群动物不准过境。 过境动物的饲料受病虫害污染的,作除害、不准过境或者销毁处理。 过境的动物的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及其他废弃物,必须按照动植物检疫机关的规定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第二十六条 对过境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查运输工具或者包装,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过境;发现有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名录所列的病虫害的,作除害处理或者不准过境。 第二十七条 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期间,未经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不得开拆包装或者卸离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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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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