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具入境检疫证或者出境检疫证签发

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4154E100062900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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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评价办事指南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各口岸隶属海关负责卫生检疫工作的部门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是否收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到办事现场次数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检疫工作完成后即时办结。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咨询方式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监督投诉方式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办理时间 (一)网上申报时间:24小时。 (二)现场查验时间:入出境口岸通关时间。
办理地点 各隶属海关业务现场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文字说明)
(一)出入境船舶 1、入境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向海关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入境检疫手续。 在离境前4小时内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向海关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出境检疫手续。已办理出境手续但出现人员、货物的变化或者因其他特殊情况24小时内不能离境的,须重新办理手续。船舶在口岸停留时间不足24小时的,经海关同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入境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出境手续。 2、海关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确定检疫方式,并及时通知船方或者其代理人。 3、海关对经检疫判定没有染疫的入境船舶,签发《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如为两岸直航船舶则签发《船舶进港检疫证书》。对经检疫判定染疫、染疫嫌疑或者来自传染病疫区应当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或者有其他限制事项的入境船舶,在实施相应的卫生除害处理或者注明应当接受的卫生除害处理事项后,签发《船舶入境检疫证》,如为两岸直航船舶则签发《船舶进港卫生检疫证书》。 经审核船方提交的出境检疫资料或者经登轮检疫,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签发《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如为两岸直航船舶则签发《船舶出港卫生检疫证书》。 (二)出入境航空器 1、入境航空器的负责人或代理人须在航空器入境前30分钟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向海关申报办理入境检疫手续,在航空器关闭舱门前30分钟通过水空运输工具子系统向海关申报办理出境检疫手续。 2、海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估检疫风险,确定检疫方式,并实施查验。 3、海关对经检疫判定没有染疫的入境航空器,签发《运输工具检疫证书》,如为两岸直航航空器则签发《航空器进港检疫证书》。对经检疫判定染疫、染疫嫌疑或者来自传染病疫区应当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或者有其他限制事项的入境航空器,在实施相应的卫生除害处理或者注明应当接受的卫生除害处理事项后,签发《运输工具检疫证书》,如为两岸直航航空器则签发《航空器进港卫生检疫证书》。 经审核航空器提交的出境检疫资料或者经登临检疫,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签发《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如两岸直航航空器则签发《航空器出港卫生检疫证书》。 (三)出入境列车 1、入境列车的负责人或代理人须在列车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海关申报办理入境检疫手续,如申请电讯检疫,应当在列车预计抵达入境口岸30分钟前申报。出境列车的负责人或代理人须在离开出境口岸30分钟前向海关申报。 2、海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估检疫风险,确定检疫方式,并实施查验。 3、入境列车经海关检疫判定没有染疫的,签发《运输工具检疫证书》;对经检疫判定染疫、染疫嫌疑或者来自传染病疫区的入境列车,在处理合格后,签发《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 出境列车经海关审核列车负责人或出境列车经海关审核列车负责人或代理人提交的出境检验检疫资料或者经登车检验检疫,符合有关规定的,签发《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对需检疫处理的,实施相应的检疫处理措施,消除公共卫生风险后,签发《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填写样本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航海健康申报单中文版 下载空白表格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1份 必要
航海健康申报单英文版 下载空白表格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1份 必要
总申报单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货物申报单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船员名单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旅客名单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船用物品申报单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压舱水报告单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寄港清单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预防接种证书和健康证书(中国籍船员需提供) 原件 政府部门核发 电子1份 必要
载货清单 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1份 必要
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 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电子1份 必要
办理材料说明
1、免于卫生控制证书为每个交通工具必备的海关核发证件,办理出入手续提供自身原件复印件即可,健康证书
为交通工具员工必备的核发证件,均无需填写。其余均为交通工具运营方按照交通运输部格式自备提交各
部门,无需海关提供填写样本。
2、航海健康申报单为船方需填写且为海关发布格式,中英文版本已随附,填写极为简单,如实填写即可,
无需指导。
受理条件
展开
入出境国际航行交通工具运营者或其代理人在海关办公时间内提出申请
收费标准
展开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展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法》 第十一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据检疫医师提供的检疫结果,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检疫证或者出境检疫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船舶实施入境查验完毕以后,对没有染疫的船舶,检疫医师应当立即签发入境检疫证;如果该船有受卫生处理或者限制的事项,应当在入境检疫证上签注,并按照签注事项办理。对染疫船舶、染疫嫌疑船舶,除通知港务监督机关外,对该船舶还应当发给卫生处理通知书,该船舶上的引航员和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上船的人员应当视同员工接受有关卫生处理,在卫生处理完毕以后,再发给入境检疫证。 船舶领到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入境检疫证后,可以降下检疫信号。 第三十四条 对船舶实施出境检疫完毕以后,检疫医师应当按照检疫结果立即签发出境检疫证,如果因卫生处理不能按原定时间启航,应当及时通知港务监督机关。 第四十一条 对入境航空器查验完毕以后,根据查验结果,对没有染疫的航空器,检疫医师应当签发入境检疫证;如果该航空器有受卫生处理或者限制的事项,应当在入境检疫证上签注,由机长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负责执行;对染疫或者有染疫嫌疑的航空器,除通知航空站外,对该航空器应当发给卫生处理通知单,在规定的卫生处理完毕以后,再发给入境检疫证。 第四十三条 对出境航空器查验完毕以后,如果没有染疫,检疫医师应当签发出境检疫证或者在必要的卫生处理完毕以后,再发给出境检疫证;如果该航空器因卫生处理不能按原定时间起飞,应当及时通知航空站。 第五十条 对列车或者其他车辆实施入境、出境检疫完毕后,检疫医师应当根据检疫结果分别签发入境、出境检疫证,或者在必要的卫生处理完毕后,再分别签发入境、出境检疫证。 (三)《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2年第38号公布, 根据海关总署令2018年第238、240号修改。) 第十六条 海关对经检疫判定没有染疫的入境船舶,签发《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对经检疫判定染疫、染疫嫌疑或者来自传染病疫区应当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或者有其他限制事项的入境船舶,在实施相应的卫生除害处理或者注明应当接受的卫生除害处理事项后,签发《船舶入境检疫证》;对来自动植物疫区经检疫判定合格的船舶,应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签发《运输工具检疫证书》;对须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应当向船方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在处理合格后,应船方要求签发《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船方提交的出境检验检疫资料或者经登轮检验检疫,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签发《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并在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上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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