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文字说明)
(一)检疫监测
所有进出境人员均应接受海关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等卫生检疫;有发热或其他身体不适者应主动申报健康状况;来自黄热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应出示《预防接种证书》;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所列情形人员应出示《健康证明》。海关检疫监测发现有发热或其他健康问题的人员,应配合海关进入医学排查室做好传染病排查处置工作。
(二)初步排查
进入医学排查室的进出境人员,应配合海关工作人员规范做好腋下水银温度计体温检测;如实完整填写《健康申明卡》(见附件7);如实回答海关工作人员的健康问询和健康检查。
1. 初步排查发现异常的,应配合做好进一步的传染病检疫排查。
2. 未发现异常的,收取《就诊方便卡》,如进出境后出现发热或其他身体不适,应立即就医,向接诊医生主动出示《就诊方便卡》,如诊断为传染病的,应立即向进出境隶属海关报告。
(三)检疫排查
1. 进出境人员应如实回答海关工作人员问询,提供详细的包含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乘坐的交通工具信息、健康信息、4周内到过的国家及时间、病人或病(死)动物接触情况、蚊虫叮咬情况、预防接种情况等。
2. 进出境人员应配合海关工作人员做好心率、血压、咽喉、心肺等内科检查,皮肤、淋巴、关节等外科检查。
(四)采样检测
海关工作人员传染病排查后,对不能排除传染病嫌疑的,向进出境人员说明感染嫌疑后,进出境人员应填写《采样知情同意书》,配合做好血液、咽拭子、肛拭子等样本采集,接受传染病实验室检测。拒不接受采样的,应签署《承诺书》,承诺做好个人防护,在进出境后立即就医,并承担因拒不配合海关卫生检疫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的一切法律责任。
(五)检疫处置
1. 海关工作人员检疫排查后判定为患禁止进境疾病的外国人,相关进境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规定,立即终止进境旅程,尽快于境外就医诊治,并做好返回途中个人防护。
2. 海关工作人员检疫排查后判定为检疫传染病疑似病例的,相关进出境人员应配合转诊指定传染病医院做进一步诊治。
3. 海关工作人员检疫排查后判定为口岸重点关注传染病疑似病例的,相关进出境人员应配合转诊指定传染病医院做进一步诊治。如拒不接受转诊的,应签署《承诺书》,承诺做好个人防护,在进出境后立即就医,并承担因拒不配合海关卫生检疫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的一切法律责任。
4. 海关工作人员检疫排查后判定为口岸关注传染病或一般传染病的,相关进出境人员应收取《就诊方便卡》,根据海关工作人员建议,做好个人防护,进出境后立即就医,向接诊医生主动出示《就诊方便卡》,并于医院出具诊断结果后,立即向进出境隶属海关报告。
5. 海关工作人员检疫排查后判定为排除传染病的,相关进出境人员应收取《就诊方便卡》,进出境后出现发热或其他身体不适,应立即就医,向接诊医生主动出示《就诊方便卡》,如诊断为传染病的,应立即向进出境隶属海关报告。
(六)后续报告
进出境人员进出境后如发现身体不适,就医后诊断为输入(出)性传染病的,应立即报告进出境隶属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