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滞纳金的缴纳

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4154E100042900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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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在线办理
评价办事指南
事项类型 行政征收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各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负责税款征收的部门 行使层级 国家级/局(署、会)
是否收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到办事现场次数说明 网上办理(电子支付):0次;窗口办理(柜台支付):1次。
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海关应当于纳税义务人缴清税款之日确定应征收的滞纳金数额并立即签发滞纳金缴款书。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海关应当于纳税义务人缴清税款之日确定应征收的滞纳金数额并立即签发滞纳金缴款书。
咨询方式 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监督投诉方式 各直属海关监督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办理时间 (一)网上办理(电子支付)时间:24小时。(二).窗口办理(柜台支付)时间: 各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负责税款征收的部门工作时间。
办理地点 (一)网上办理(电子支付),用户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到“税费业务”版块办理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https://www.singlewindow.cn)办理; (二).窗口办理(柜台支付):前往申报地海关业务现场办理。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文字说明)
(一)缴纳: 网上办理(电子支付) 1.系统登录。通过互联网访问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下简称“单一窗口”)(http://www.singlewindow.cn)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在页面右上角点击“登录”字样,或点击门户网站“标准版应用”页签,进入统一登录界面,选择“卡介质” ,使用IC卡或IKey进行登录。 2.签约管理。使用法人卡介质登录系统后,在“单一窗口”标准版系统中,选择进入税费支付。 (1)签约关区。点击签约管理项下的三方协议信息界面中“协议签署”白色按钮,将光标置于关区名称框内,使用空格键调出下拉菜单,或直接输入关区中文名称、关区代码(数字),录入完毕后,关区代码灰色字段将自动进行返填。 (2)签约银行,。签约关区操作完成后,点击“下一步”按钮,分别填写一下信息: 1)“开户行名称”字段内,不允许随意录入。可以模糊搜索或直接使用空格键调出下拉菜单,选择开户行后,开户行行号自动返填。 2)“开户银行清算行名称”字段,不允许随意录入。使用空格键调出下拉菜单,选择开户行对应的清算行,清算行行号自动返填。 3)“开户账号”字段内,填写企业在对应商业银行开设的对公账号。 4)“缴款单位名称”字段,系统自动返填当前登录卡介质内的企业名称,可手工进行修改。 上述内容选择或填写无误后,点击“下一步”蓝色按钮。 (3)完成。系统展示甲、乙、丙三方的信息,核对无误后,阅读协议内容,勾选“我同意协议条款”,点击“完成”按钮,系统将弹出提示框确认“是否立即发送协议签署”,确保法人 IC 卡或 Ikey 正确连接在电脑中,点击“是”,发送协议。如点击“否”,系统自动保存当前已录入的数据,同时在三方协议列表中显示一条“未签约”状态的记录。 (4)三方协议信息查看 签约管理项下的三方协议信息界面中,系统自动获取三方协议签约的数据,并展示在结果列表中,点击相应的状态条,系统弹出相应的对话框展示详细记录。 3.税费支付。使用操作员卡介质登录系统后,在“单一窗口”标准版系统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中,选择进入税费支付。在税费单查询/支付界面中,根据企业业务权限授权不同,操作员可以进行通过点击“申请支付”“确认支付”、“直接支付”或“重新支付”进行税款支付操作。 (1)申请支付。确保IC卡或Ikey正确连接在电脑中,在税费单查询/支付(未支付)中勾选记录,点击“申请支付”白色按钮,系统弹出支付对话框,对以下内容进行填写: 1)选择税单抬头单位类型。将光标置于“税单抬头单位”一栏内,点击空格键,系统弹出下拉菜单选择后续要打印的单位类型(下拉菜单内的单位类型,为报关单/税单内的对应单位),包括“收发货人单位、消费使用单位”两种。 选择完毕后,下方列表中,根据报关单/税单内的信息,生成版式文件或核对单打印的单位代码、名称等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蓝色按钮,进入选择协议书号界面。 2)选择支付协议书号。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勾选本次支付使用的协议号,点击“完成”按钮,系统弹出确认提示“是否确认申请支付”,确保IC卡或Ikey正确连接在电脑中,点击“是”,完成申请支付的操作。点击“否”,当前支付提示框自动关闭,返回选择协议号的界面。 3)确认支付。申请支付后,税单的状态为“待确认支付”。如需继续支付税单,需进行确认支付操作。 确保IC卡或Ikey正确连接在电脑中,在税费单查询/支付(支付处理中)勾选状态为“待确认支付”的记录,点击“确认支付”白色按钮,系统弹出对话框展示本次要缴纳的税费总额,并确认是否立即支付。确保IC卡或Ikey正确连接在电脑中,点击“是”,系统弹出提示“确认支付完成”,完成确认支付的操作。点击“否”,当前支付提示框自动关闭,返回查询列表界面。上述确认支付完成的税费单,状态变为“支付处理中”,无需再进行后续操作,等待海关、国库与银行审批通过后扣款即可。 (2)直接支付。确保IC卡或Ikey正确连接在电脑中,在税费单查询/支付(未支付)中勾选未支付的记录,点击“直接支付”白色按钮,系统弹出支付录入框,将光标置于“税单抬头单位”一栏内,点击空格键,系统弹出下拉菜单,其他操作与申请支付步骤相同,参考上文。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勾选本次支付使用的协议号,点击“完成”按钮,系统弹出确认提示“是否立即支付”。确保IC卡或Ikey正确连接在电脑中,点击“是”,完成直接支付的操作。点击“否”, 当前支付提示框自动关闭,返回选择协议号的界面。直接支付后,该税单的状态为“支付处理中”,可到【支付处理中】页签里查找并跟踪状态,无需再进行后续操作,等待海关、国库与银行审批通过后扣款即可。 (3)重新支付。支付失败的税费单,可在此进行重新支付。 确保IC卡或Ikey正确连接在电脑中,在税费单查询/支付(支付处理中)勾选一条“支付失败”状态的记录,点击界面中的“重新支付”白色按钮,系统弹出录入框,对以下内容进行填写: 1)选择税单抬头单位 将光标置于“税单抬头单位”一栏内,点击空格键,系统弹出下拉菜单,选择后续要打印的单位类型(下拉菜单内的单位类型,为报关单/税单内的对应单位),包括“收发货人单位、消费使用单位”两种。选择完毕后,下方列表中,根据报关单/税单内的信息,生成版式文件或核对单打印的缴款单位代码、名称等信息。确认信息无误,点击“下一步”蓝色按钮,进入选择协议书号界面。 2)选择支付协议书号 根据实际业务情况,搜索并选择本次支付的协议号,点击“完成”按钮,系统弹出确认提示“是否立即支付”。确保IC卡或Ikey正确连接在电脑中,点击“是”,完成本次支付操作。点击“否”,当前支付提示框自动关闭,返回选择协议号的界面。重新支付与直接支付效力相同,支付后,该税单状态为“支付处理中”,可到【支付处理中】页签里查找并跟踪状态,无需再进行后续操作,等待海关、国库与银行审批通过后扣款即可。 3)在税费单查询/支付界面中,包括“未支付、支付处理中、支付完成”三个页签,可切换并进行查看核对单打印、税单详细信息、税单货物信息(支付处理中、支付完成页签下)、税种税目信息(支付处理中、支付完成页签下)的操作。 4.版式文件(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进出口企业、单位,以海关电子缴税方式缴纳税款后,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https://www.singlewindow.cn)下载并打印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 版式文件打印提供支付完成状态税单的版式文件(海关专用缴款书)查询、预览、下载与打印等功能。 确保 IC 卡或 Ikey 正确连接在电脑中,点击左侧菜单栏【版式文件打印】。可通过输入报关单号、关区、税单支付时间,点击界面“查询”白色按钮,进行查询。版式文件生成状态一栏内: “可打印”——代表海关系统已生成了版式文件 PDF,可打印电子税单的海关专用缴款书。 “未生成”——代表海关系统暂未生成版式文件 PDF。 在版式文件打印 界面中列表中勾选一条,点击“打印”白色按钮,系统显示版式文件的预览。点击界面右上角打印机图标,根据当前浏览器的设置或打印机实际情况,进行打印即可。 窗口办理(柜台支付) 1.填发税单。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企业到窗口领取并签收。 2.缴款。纳税义务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后,应当及时将盖有证明银行已收讫税款的业务印章的税款缴款书送交填发海关验核。
办理材料目录
该事项不需公众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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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由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滞纳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滞纳金。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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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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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六十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三十七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但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应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由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滞纳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缴款书的格式与税款缴款书相同。 缴款期限届满日遇星期六、星期日等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国务院临时调整休息日与工作日的,海关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情况计算缴款期限。 第三十五条 租赁进口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一次性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税款。 分期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按照第一期应当支付的租金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相应税款;在其后分期支付租金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应当不迟于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的,海关按照纳税义务人每次支付租金后第15日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征收相应税款,并且自本款规定的申报办理纳税手续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七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请办结监管手续,将租赁进口货物复运出境。需留购、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不迟于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后的第30日。 海关对留购的租赁进口货物,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留购的相关手续之日该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应缴纳的税款。 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续租合同,并且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第三十八条 纳税义务人未在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报办理留购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手续的,海关除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租期届满后第30日该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租赁期限届满后30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义务人未在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报办理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手续的,海关除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征收续租租赁进口货物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租赁期限届满后30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七条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海关除依法追征税款外,还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海关监管货物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且自应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前款所称“应缴纳税款之日”是指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该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应当以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作为应缴纳税款之日。 第六十八条 纳税义务人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办理补税手续的,海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填发税款缴款书。 (四)海关总署2015年第24号公告 未在规定期限内发送扣款指令的,将直接转为柜台支付,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条规定,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海关征收滞纳金。 (五)海关总署2017年第44号公告 进出口企业、单位选择以海关税费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税款的,扣款成功后,海关通关业务系统自动发送扣款通知,税款扣缴成功且报关单符合放行条件的,系统自动放行。 (六)海关总署2018年第74号公告 一、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通过财关库银横向联网实现海关税费信息在海关、国库、商业银行等部门之间电子流转、税款电子入库。 企业可登录“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平台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海关税费。 该系统目前可支付的税费种类有:进出口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进口环节代征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缓税利息、滞纳金等。 二、商业银行、进出口企业自愿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参与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并应遵守《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操作规范》(附后)。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通过海关总署技术联调测试和业务功能测试的商业银行,可以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 (一)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批准设立,并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和《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的规定,没有出现挪用、滞压海关税款等情事; (三)同意使用电子签名技术,并承认税费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四)与海关、企业签订电子支付三方合作协议; (五)符合海关网络连接、数据传输、信息安全等相关技术要求,以及有关系统安全运行维护管理规范; (六)符合海关总署其他相关规定。 四、符合以下条件的进出口企业,可以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 (一)中国电子口岸的入网用户,取得企业法人卡及操作员卡,具备联网办理业务条件; (二)与海关和商业银行签订电子支付三方合作协议; (三)符合海关总署其他相关规定。 五、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的商业银行应保守进出口企业的商业秘密。 附件 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操作规范 第一条 为确保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的顺利运行,规范海关、中国电子口岸、商业银行和企业的操作,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符合相关条件且通过海关总署技术联调测试和业务功能测试的商业银行可以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 第三条 符合相关条件且通过“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与海关和商业银行完成电子签约的企业,可以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 第四条 直属海关关税、财务部门依其职责指导商业银行和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新一代电子支付业务。 直属海关财务部门负责在海关业务系统中维护当地国库代理行及账户等信息,确保海关业务系统中的电子信息与实际账号信息保持一致。 第五条 进出口报关单电子审结后,海关业务系统自动向电子口岸发送税(费)信息,电子口岸将签约企业的税(费)信息发送至“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平台。 企业可登录“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平台查询税(费)信息,并发送税(费)扣税指令。企业发送扣税指令后,该份税单在“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平台中被标记为支付处理中。 第六条 海关业务系统收到电子口岸转发的企业税(费)扣税指令后,对该份税单自动置“新一代电子支付”标志和开征标志,并通过国库TIPS 系统将扣税指令发送至银行。 第七条 银行根据TIPS 系统转发的扣税指令进行扣税操作,并通过TIPS 系统向海关业务系统发送扣税结果报文。 扣税成功的,海关业务系统根据TIPS转发的扣税成功报文自动核注税(费),核注人为“888888”,核注日期为银行实际扣款日期,并将税费核注信息通过电子口岸发送至“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平台。 扣税失败的,海关业务系统根据TIPS转发的扣税失败报文自动取消该份税单的支付方式标志和开征标志,并通过电子口岸向“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平台发送取消支付报文。“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平台将该份税(费)单的支付状态调整为支付失败状态,企业可重新支付。 第八条 采用新一代电子支付方式进行支付的税单,海关业务系统不允许进行人工核注、反核注操作。 第九条 扣税成功且符合放行条件的,现场海关即可办理放行手续。 第十条 根据海关总署2018年第169号公告等文件开展《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的海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一份报关单对应的税单通过新一代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税(费)的,只有该份报关单的所有税单核注后,海关业务系统才允许对该报关单进行重审。重审后,税费数据发生变化的,系统将生成退补税税单数据。 第十二条 新一代电子支付税(费)单未核注的,业务系统不允许撤销报关单。 第十三条 一份报关单生成多份税单的,企业可全部选择新一代电子支付方式,也可选择新一代电子支付与柜台支付的组合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 直属海关应设立相应的岗位,对新一代电子支付业务的参与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置异常情况。 第十五条 银行应及时处理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的各项电子指令。 第十六条 遇异常情况,企业可通过网络或热线电话向海关、银行、中国电子口岸和“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平台提出协查要求,接到协查要求的部门应在保证企业正常通关的原则下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八)海关总署2018年第169号公告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以海关电子缴税方式缴纳税款后,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https://www.singlewindow.cn)下载并打印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 二、进出口企业、单位在使用中遇有问题,可通过12360海关热线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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