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4154E100012900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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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实施主体 | 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负责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的部门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到办事现场次数说明 | 窗口办理,1次;网上办理,0次。 |
| 承诺办结时限 | 13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一)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
| 咨询方式 |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 ||
| 监督投诉方式 |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 ||
| 办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负责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部门的工作时间。 | ||
| 办理地点 | (一)网上办理:用户登录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行政审批”版块办理。 注:登录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后,请先注册“智慧卫生检疫系统”; (二)现场办理: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 | ||
|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
| 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提交的材料_初次申请_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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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或纸质1份 | 必要 |
| 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提交的材料_初次申请_其他材料 | 无 | 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或纸质1份 | 必要 |
| 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提交的材料_变更申请_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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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或纸质1份 | 必要 |
| 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提交的材料_变更申请_变更具体内容的说明材料 | 无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或纸质1份 | 必要 |
| 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提交的材料_延续申请_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需在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构书面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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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或纸质1份 | 必要 |
| 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提交的材料_延续申请_原申请提交材料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 | 无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或纸质1份 | 必要 |
| 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提交的材料_注销申请_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取得准予注销许可后,应交回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 无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或纸质1份 | 必要 |
| 从事饮用水供应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提交的材料_首次申请_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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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或纸质1份 | 必要 |
| 从事饮用水供应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提交的材料_首次申请_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 无 | 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或纸质1份 | 必要 |
| 从事饮用水供应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提交的材料_首次申请_设计图纸及相关文字说明,如平面布局图、设备布局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 | 无 | 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或纸质1份 | 必要 |
| 从事饮用水供应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提交的材料_首次申请_自备水源的应当提供制水工艺流程文件 | 无 | 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或纸质1份 | 必要 |
| 从事饮用水供应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提交的材料_变更申请_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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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或纸质1份 | 必要 |
| 从事饮用水供应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提交的材料_变更申请_变更具体内容的说明材料 | 无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或纸质1份 | 必要 |
| 从事饮用水供应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提交的材料_延续申请_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需在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构书面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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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或纸质1份 | 必要 |
| 从事饮用水供应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提交的材料_延续申请_原申请提交材料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有变化的,应当补充相关材料) | 无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或纸质1份 | 必要 |
| 从事饮用水供应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提交的材料_注销申请_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取得准予注销许可后,应交回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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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或纸质1份 | 必要 |
| 从事国境口岸公共场所经营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提交的材料_首次申请_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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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或纸质1份 | 必要 |
| 从事国境口岸公共场所经营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提交的材料_首次申请_营业场所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 无 | 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或纸质1份 | 必要 |
| 从事国境口岸公共场所经营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提交的材料_变更申请_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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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或纸质1份 | 必要 |
| 从事国境口岸公共场所经营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提交的材料_变更申请_变更具体内容的说明材料 | 无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或纸质1份 | 必要 |
| 从事国境口岸公共场所经营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提交的材料_延续申请_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需在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构书面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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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或纸质1份 | 必要 |
| 从事国境口岸公共场所经营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提交的材料_延续申请_原申请提交材料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有变化的,应当补充相关材料) | 无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或纸质1份 | 必要 |
| 从事国境口岸公共场所经营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提交的材料_注销申请_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取得准予注销许可后,应交回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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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或纸质1份 | 必要 |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已实现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办理,因此行政相对人申请卫生许可时,应提交的材料及表格样表获取渠道为,登录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进入“智慧卫生检疫系统”在口岸卫生许可核发模块获取相关申请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