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注册

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4154E10001290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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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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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办事指南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各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 行使层级 国家级/局(署、会)
是否收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到办事现场次数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咨询方式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监督投诉方式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办理时间 (一)现场办理时间: 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工作时间(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网上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 海关审核时间:周一至周五,各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工作时间。
办理地点 (一)网上办理:用户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行政审批”版块办理。 (二)窗口办理: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行政审批窗口。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文字说明)
(一)注册申请。 1.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材料审核、实地验核;经审核符合注册条件的,主管海关制发《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注册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2.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变更申请。 1.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面积发生变更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类型发生变更的、《注册登记证书》所载其他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变更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2.经审查同意变更的,主管海关换发《注册登记证书》;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变更经营主体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且重新申请设立;经审查认为不属于变更情形的,主管海关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书面告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经营企业办理其他相应的海关手续。 (三)注销申请。 1.提交注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申请。 2.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的海关监管货物已经全部依法处置完毕,相关海关手续也已经全部办结的。 3.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经营企业涉及走私案件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相关案件已经结案的。 4.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注销的,主管海关应当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经营企业应当交回《注册登记证书》。 5.经审查不符合注销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当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填写样本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下载示例样表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或纸质1份 必要
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或纸质1份 必要
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变更申请书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或纸质1份 必要
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延续申请书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或纸质1份 必要
关于注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资质的书面申请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或纸质1份 必要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下载示例样表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或纸质1份 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销决定书
下载示例样表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电子或纸质1份 必要
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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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取得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工商核准登记; (三)具有符合《场所设置规范》的场所。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授权。 申请人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申请材料齐全并且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属于受理申请的海关职权范围内。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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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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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三十八条:“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
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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