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商店经营许可

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4154E10001290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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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在线办理
评价办事指南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海关总署 行使层级 国家级/局(署、会)
是否收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到办事现场次数说明 现场办理:1次;网上办理:0次。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口岸进境、出境免税商店15个工作日,其他类型免税商店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情况下可延期10个工作日。
咨询方式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监督投诉方式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办理时间 (一) 网上办理时间: 1.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 2.海关受理、审核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除外)。 (二)窗口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除外)。
办理地点 (一)网上办理:用户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行政审批”版块办理。 (二)现场办理: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或各直属海关。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文字说明)
(一)材料受理,申请人向海关总署递交材料(申请设立口岸进、出境免税商店时由拟设地直属海关代为接收资料并完成实地检查,并将结果反馈海关总署); (二)海关总署受理后进行审核,征求相关海关意见; (三)向申请人制发行政许可法律文书。 (四)详细流程图:参见办理流程可下载文档。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填写样本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设立_申请书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电子1份 必要
设立_免税品销售场所及免税品监管仓库情况说明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电子1份 必要
设立_免税商店的中标通知书 原件或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电子1份 必要
变更_申请书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电子1份 必要
变更_情况说明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电子1份 必要
注销_申请书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电子1份 必要
办理材料说明
因申请书等材料无固定格式,申请人自行提供即可。
受理条件
展开
(一)具有开办免税商店业务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免税品销售场所及免税品监管仓库; (三)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向海关提供免税品出入库、销售等信息; (四)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其中申请设立口岸免税商店的,口岸免税商店所在的口岸年进出境人员应当不少于5万人次; (五)具备包括合作协议、经营模式、法人代表等内容完备的企业章程和完备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收费标准
展开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2005年11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32号公布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2月1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2004年6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同时废止。)为实施依据。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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